【通知公告】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学界新闻 >> 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发文推广“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17/5/23 8:46:28
分享到:
2017年5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司法厅全国首家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意见(试行)》, 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与厦门市鹭江公证处首创的“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厦门模式”)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予以固定并推广。文件阐述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公证行业要从参与多元调解、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协助开展司法送达、协助开展保全、协助开展执行等五个方面开展与地方人民法院的协同合作。现将文件全文刊登,供各地学习借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诉讼法和公证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邀调解的规定》,积极推进“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服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认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重要意义

诉讼与公证制度是国家法治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法院与公证机构开展协作配合,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建立诉调对接平台,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与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共同建设“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平台,着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协同开展司法辅助业务,形成了可资借鉴、推广的“厦门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厦门模式”采取公证程序前置服务和公证人员开展第三方调解的方式,进一步提升了调解的有效性与公信力;采取延伸公证行业的证前证后服务,强化信息技术运用,进一步拓宽了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实现司法辅助业务全程提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采取以公证人员承接司法辅助事务,拓展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互补互助、合作共赢,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新时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协同协力,总结推广“厦门模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包括公证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着力提升实质性、源头性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为服务保障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作出应有贡献,以优异业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积极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工作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机构,要认真学习借鉴“厦门模式”,推广协同创新经验做法,创新推进具有我省司法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一)推动公证参与多元调解工作

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参与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小额诉讼等普通民事和商事纠纷的调解,支持公证机构参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和解或调解的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支持公证机构参与行政调解、行政和解,支持公证机构广泛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各阶段、各节点的矛盾预防和纠纷解决工作。

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包括公证员在内的特邀调解员名册、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等方式,支持公证机构在诉前诉外和审判执行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文书公证、第三方调解等服务。有条件的法院应当为公证机构驻点调解、在线调解等提供便利。

支持、鼓励公证机构设立“民间借贷法律服务中心”,指导当事人规范合同条款,引导通过公证债权文书解决债务纠纷,并对依法办理的债权债务合同和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调解协议进行公证,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二)推动公证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特事委任的方式聘请公证人员为调查员,出具特事委任调查证明,对婚姻家庭纠纷和财产性纠纷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公证人员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结束后,参与协助调查的公证人员应就调查内容、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必要时出庭陈述调查意见。

(三)推动公证协助开展司法送达工作

由人民法院以特事委任方式聘请公证机构工作人员为送达员,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司法送达事务。送达员可以承担人民法院诉前、诉中、诉后及执行过程中的司法送达业务,并根据个案需求提供邮寄送达、电子送达、上门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服务,协助法院准备送达材料并跟踪送达进展等。完成送达流程后,应当及时反馈信息,并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四)推动公证协助开展保全工作

在诉前、诉中及执行阶段,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财产保全的事务性工作,必要时也可以对证据保全提供公证服务。保全工作可以视情由公证机构派出的公证人员开展。

(五)推动公证协助开展执行工作

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文书送达、执行和解、执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执行阶段的财产调查或现场勘察、执行现场公证或证据保全等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和解、调查、送达工作的,协助执行的公证人员可以视情与专门负责调解、调查、送达业务的公证人员进行工作对接。

三、推进公证机构承担司法辅助服务工作

(一)积极扩大公证机构承接司法辅助服务工作范围

在正确梳理区分司法核心业务、司法辅助业务和司法行政业务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将程序性、事务性司法辅助业务,交由公证机构协助完成。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与当地公证机构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可以由公证机构协助完成的审判辅助事务具体项目,并制定对接规范,明确工作职责。

(二)开展公证机构承接司法辅助业务的试点工作

确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龙岩为首批“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中级法院应在辖区范围内至少确定一家基层法院作为“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首批试点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支持试点法院与当地公证机构积极探索合作事宜,并可由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予以技术、人员上的支持和帮助。

(三)推动公证对审判辅助事务提供信息化服务

在遵循人民法院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公证机构可以就承接的司法辅助事务进行信息化管理。借鉴执行“点对点”网络查控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开发建设统一的信息化应用软件及平台,推动全省法院司法辅助业务系统与公证机构业务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

(四)强化公证承接司法辅助业务的工作责任

公证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多元化解、信息化服务等专业性司法辅助业务,以及调查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一般性司法辅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公证职业道德规范,不得随意泄露协助完成司法辅助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信息。完善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公证人员在承接司法辅助事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四、强化“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各试点法院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加强对“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的指导,努力为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协同创新合作提供理论上、业务上和其他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二)强化人员培训。公证机构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加强与人民法院的业务对接,指派法律素质和专业能力过硬的人员承接司法辅助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承接司法辅助业务的项目和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证机构相关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试点城市公证机构相关人员的集中培训。

(三)解决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确定公证机构承接司法辅助业务所需经费开支,可以按照公证服务的项目类别和工作量进行成本核算。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切实解决“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的经费保障、办公设施等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加强对“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的正面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公证机构承接司法辅助事务的认可度。及时总结推广全省各地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培树亮点,打造品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