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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7月19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7/24 21: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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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20195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自2019720日起施行) 法释〔201911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7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5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7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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