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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调解“开药方”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7月16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7/24 17: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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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与省证监局联合出台意见

 

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调解开药方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意见》共分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办理流程等7个部分33条规定。为发挥调解源头化解矛盾作用,辽宁高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制度,省内各级法院将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及辽宁调解工作站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录,同时建立证券期货特邀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意见》明确了委派和委托两种调解方式。关于证券期货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委托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经法院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和调解组织自主受理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意见》明确了示范判决和小额速调等工作机制。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受诉法院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审先判,引导其他当事人解决纠纷;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该金额内或符合协议确定的计算方法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