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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系列报道(一)

来源: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6/4/25 14: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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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学者齐聚湘大 畅谈调解古今中外

“中国与世界:调解的机遇、挑战与未来”学术沙龙在湘潭大学隆重举行



4月20日晚,湘潭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共建的“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成立前夕,来自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的九位著名专家学者作客学术沙龙,以“中国与世界:调解的机遇、挑战与未来”为主题,给湘潭大学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学术盛宴。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蔡彦敏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唐力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王福华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董少谋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陈刚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英姿教授参与论坛并作主题发言。论坛由苏州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胡亚球教授主持。

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教授、法学院党委黄德华书记、王锐副院长、院长助理刘友华副教授、办公室田坤主任,法学院教师王国征教授、张立平教授、胡军辉教授、李喜莲教授、邓春梅副教授、覃斌武博士、黄艳好博士,以及湘潭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等其他高校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400余人与会。

参加论坛的还有临醴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覃红卫,安化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胜刚,郴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建华,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戴勇坚等20余位来自实务界的专家。

论坛上,学者们围绕中国与世界调解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展开了深入探讨。宋朝武教授认为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是“和为贵”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重要体现,因而我国调解制度的建构和发展并不能只学习借鉴国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经验,而更应该注重发挥本土调解的优势和特色,使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发扬光大。结合我国社会转型和变革的具体国情,他深入分析了我国传统调解适用性不足的原因,并提出了调解组织应类型化、层次化,法院调解部分案件可以借助社会和民间力量,发挥法官做调解的能动性等建议。

蔡彦敏教授结合其在美国研究访学的经验以及纠纷解决的亲身体验,从纠纷产生的原因追溯到人性问题。她认为,纠纷的发生与人性有莫大的联系,人的贪心(包括贪钱、贪色、贪吃等)是产生矛盾的因素之一。协商、谈判、调解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调解实际上是一种多方谈判,是当事人在协商失败后寻求他人帮助的结果。同时,谈判技巧需要知己知彼知形势,而调解员人格魅力在调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唐力教授深入论述了我国调解政策与原则的发展变化。他指出,调解政策的制定应当促使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就如何建立更有效的法院调解程序,他提出调解程序不能与诉讼程序交叉适用,应将调解程序前置;法院调解应当按照当事人消耗司法资源的程度适度收费;法院可增强审判的可预测性,通过判例可以提高调解效果;法院调解应尽可能给当事人更多权利等可行建议。他还提出应当注意调解会模糊权利意识和法律边界的问题。

吴英姿教授从研究调解问题与投身调解实践两个方面出发,论述了调解面临的困境和机遇。她强调,调解和审判在结构上存在冲突,如何激活调解的机能是我们应该研究的视角之一。调解要突破纯法学的视角,结合其他政治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进行跨学科、交叉学科研究。对于调解未来的发展趋势,她认为,基于法院调解“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被搁置的实际情况,法院调解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不能脱离依法裁判的要求,法院调解很可能逐步淡出视野,在应有的领域发挥作用。而调解具有审判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社会功能。未来调解员职业化趋势更明显,技术含量和专业性也会更强。

王福华教授从欲望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出发,结合历史形态和历史传统,深入阐述了我国调解的结构性因素。他认为政治力量、法院规则、诉讼费用三个结构性因素深刻影响着我国调解。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不同特点,他深入比较了两种法系的调解在推动发展的力量、制度形成的体系、制度运行的成本等方面的差别和联系。对于调解的边界问题,他认为应该反思调解的负面作用。

陈刚教授则指出,当代中国的制度现象、社会现象有其独有的特色,是世界其他国家所不具有的。我国学者应当善待独有的调解资源。他还具体分析了大调解机制的形成、发展的原因、特点和运行机制,并对我国调解制度发展各阶段的特征和现象进行了总体评价。

董少谋教授认为调解的目的在于执行,如果调解不能自动执行,纠纷就没有化解。无论是诉讼、调解还是仲裁,核心还是化解纠纷。就如何有效化解纠纷,他提出“未来纠纷解决的方向是建立仲裁法院,当事人依自愿原则自主协商选择仲裁员或者仲裁法官”的构想。

徐昕教授结合其多年调解研究和实践的经验,对我国调解研究二十年来的发展以及大调解的成效进行了深刻反思。他认为,目前调解机制不能真正运行与我国目前司法现状和社会结构息息相关。我国目前司法仍缺乏独立与公正,公民社会尚未发展成熟,这使得调解难以运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关键在于动员社会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必须要从半官方人民调解到人民调解。推动民间调解机构的建设,才能形成一种自生自发、社会自治型的调解。他指出,调解的未来就是法治的未来,只有法治建设了调解才能发展。目前,我国可以在部分条件接近的情况下建立相应的调解机制。

论坛上,蔡彦敏教授向我院赠送了《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它机制》、《谈判学理与谈判实务》、《法庭风暴》等有关纠纷解决的经典著作、译作。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不同类型纠纷调解的难易程度、商业调解未来的发展趋势、调解模糊权利的原因、调解与法律的边界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会学者们对我校多元纠纷解决机制(ADR)研究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蔡彦敏、宋朝武、陈刚等多位教授均认为湘潭大学调解研究已走在了国内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