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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具特色的墨西哥调解制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16日 作者:占强 发布时间:2017-6-20 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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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随着政局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墨西哥出现了自上而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08年,联邦政府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定为一项宪法性义务,自此之后,各州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本文以墨西哥各州法律为依据,从法律法规、调解类型、调解程序、调解员职责等方面入手,对墨西哥调解制度加以介绍。

制定调解法律

20世纪末,随着墨西哥纠纷数量的持续上涨,传统的司法措施已经无法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为此,各州开始关注以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997年8月,金塔纳罗奥州制定了墨西哥第一部《多元纠纷解决法》。其后,克雷塔罗州于1999年制定了《多元纠纷解决法》,与此同时,该州还创建了专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机构,成为20世纪末墨西哥唯一一个由法院提供调解服务的州。

至21世纪初,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调解制度开始引起墨西哥联邦政府的关注。2008年6月8日,墨西哥颁布《宪法修正案》,将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升为一项宪法性义务。各州为积极履行该项义务,纷纷制定有关调解的法律。

经过20余年的发展,墨西哥调解制度表现出如下特点:由于基础设施、人员配置和宣传力度的不同,使得各州调解制度的运行状况参差不齐;在国际商事贸易日趋频繁的背景下,国家间解决商事纠纷多采用具有美国特色的国际商会规则,加上与美国类似的多民族特点,墨西哥的调解制度日趋美国化;墨西哥“民族多元化”政策和复杂的社会冲突,导致其创设出多种不同的调解类型,并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发挥独特的优势。

调解类型多样

一般调解

一般调解,是墨西哥最常见的调解类型。它既可以由官方的调解中心进行,也可以由私人机构进行。按照大部分州的立法规定,一般调解又分为民事调解和刑事调解,其中刑事调解的范围仅限于轻微的刑事犯罪。同时,基于修复性司法理念,刑事案件调解的内容也多是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其中调解协议的赔偿损失条款有可能约束法院的判决。

学校调解

学校调解,是为解决学生之间出现的纠纷和冲突而专门设立的调解类型。以阿瓜斯卡连特斯州为例,该州学校调解机构主要由在校大学生及大学教师组成。为了更好地进行学校调解,调解员首先需接受短期培训,然后对各小学进行问题诊断,并根据诊断结果为产生问题的学生提供个性化治疗。学校调解所诊断的问题包括辱骂、斗殴、盗窃以及破坏学校设施等。在调解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学生调解员很可能被选为州调解中心的官方调解员。

社区调解

社区调解,是墨西哥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调解类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均是社区内部成员,纠纷的类型主要是社区噪音、宠物污染、车库堵塞、儿童争执、邻里安全等。社区调解的优势在于社区成员的参与,因为他们更加了解彼此的生活状况,因而也更容易发现纠纷的症结所在。经过一定的培训后,社区成员便可以在社区内开展调解工作,解决邻里纠纷。

原住民调解

原住民调解,是墨西哥颇具特色的一种调解类型,它是由于历史和民族原因而产生的一项适合原住民群体的调解机制。原住民调解与一般调解最大的区别在于调解是否需要考虑原住民文化、习俗等因素,例如,在原住民调解员的选任方面,如果符合原住民“光荣人士”的标准,则原住民调解员可以不需要经过国家的专业认证。再如,原住民调解除了受墨西哥法律规制外,还要受原住民习俗和惯例的约束。

调解程序规范

调解启动

法庭一般没有启动调解程序的权力。调解程序的启动需要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既可以向调解中心申请,也可以向私人调解机构申请,但如果双方争议的案件已经提交给法院,则当事人只能选择调解中心调解。

在当事人申请调解后,调解机构应当立即审查纠纷是否适用调解程序。当确定可以适用调解程序时,调解机构将邀请对方当事人参加初次访问。初次访问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为接下来的调解会议做好充足的准备。该访问只针对对方当事人,其可以由律师或者信任的人陪同参加。如果对方当事人经三次邀请后仍拒绝参加,则表明其不同意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调解程序到此终止。

调解开展

调解程序以面对面的方式开展,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调解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在会议正式开始之前,调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介绍调解员,说明和解释调解规则、调解员的作用及确定讨论的范围。在会议过程中,若发现案件存在无法协商或妥协的情形,调解员有义务立即终止调解,并发布相应的无法受理的声明。

此外,调解员还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调解的进展情况决定调解会议的次数。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可以邀请专家协助调解。在某些州,法律甚至规定调解机构可以接受来自调解机构之外的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

调解终止

从墨西哥各州立法上看,调解程序可能以多种方式终止。

第一,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程序自动终止。通常情况下,调解协议能够完全解决纠纷,然而,在纠纷事项可分开调解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就部分纠纷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原则上,调解协议应记载以下内容:调解的时间和地点;纠纷发生的背景;纠纷解决方案,该方案可以附加伦理道德义务,但该义务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的签名,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能签名,也可以用指纹代替。

第二,调解员因某些原因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这些原因包括:当事人存在激化矛盾的行为;当事人多次做出不尊重甚至是侵犯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调解员的行为;调解员意识到该案件当事人存在非法行为,可能需要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而终止调解。具体而言,包括:当事人或其代表认为没有继续进行调解的必要;当事人或其代表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会议。

调解保密制度

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讲,调解的保密性是调解制度不可或缺的制度性保障,其旨在为当事人创造轻松、坦诚的对话氛围,不必担心调解信息可能作为对己不利的证据。基于该制度意旨,各州在法律中普遍规定了调解保密制度。

从立法上看,调解保密主体的范围主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大部分州采取狭义主体,即承担调解保密义务的主体是调解员和调解参与者。其中,调解参与者包括当事人、顾问、专家和其他任何参加调解会议的人士。不过,也有少部分州采取广义主体,如新莱昂州,该州立法规定对调解员进行认证的认证机构也负有保密义务,其应当对调解员的认证过程保密。

调解保密制度要求调解员和调解参与者不得将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第三人,也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后续的司法程序。当然,调解保密制度也存在例外情形,《联邦家事调解法》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第一,有迹象显示在调解过程中存在身体或精神威胁甚至是生命威胁的情形;第二,存在可诉犯罪的案件。若出现此种情形,调解员应当向调解中心报告,并酌情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调解员要求严格

调解员的职业要求

调解不仅要考虑客观上发生或实际存在的事实,还需要努力掌握当事人的感情、情绪、主观想象等心理上精神上的因素,并对症下药式地作出适当对应,这就对调解员的职业要求提出较高的标准。一般而言,各州立法都会在以下方面设立准入门槛:

调解员应当为墨西哥本国公民。

年龄要求。由于调解工作本身需要大量的司法经验和生活阅历,故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能担任调解员。在年龄要求上,不同立法规定稍有不同,如墨西哥州规定调解员需年满30周岁,《联邦家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员需年满28周岁。

学历要求。调解员需要拥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或相关学科的专业学位。特别是家事调解员,除法律知识外,其应当具备心理学的专业知识,以便使调解过程更加顺畅。

培训要求。即使调解员拥有学历上的保证,其仍然要接受调解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最高法院授予的调解员证书。实践中,瓦哈卡州规定调解员必须获得至少150小时的专业培训以及在司法调解中心参与100小时的调解练习。

非罪要求。各州立法都要求调解员没有故意犯罪的记录,但如果犯有盗窃、欺诈等严重损害声誉的犯罪,则不论量刑长短或是否被提起公诉,申请人都无法成为调解员。这也是品格要求在调解员选任中的体现。

符合上述职业要求的调解员在正式入职之后,受调解中心或者私人调解机构的管理。遵守法律和机构的管理规定,到司法调解中心登记并要求每年进行核准。

调解员的义务和职责

首先,调解员应当积极推动调解程序的进行,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作为一项纠纷解决程序,调解制度不仅具备纠纷解决功能,还具备接收当事人不满意的功能。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通过各种方法来实现上述功能。调解员应当亲自参与调解的各个环节,让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及其理由。在听取完诉求及理由之后,调解员应当协助当事人双方梳理案情,明确争点,促进当事人双方交流和沟通,以便达成调解协议。

其次,调解员应当遵循中立、公正、保密、诚信的原则。众所周知,调解的成功率和当事人的满意度,往往取决于调解机构或者调解员的权威性、公信力和调解能力。调解员若无法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案件,并对调解过程进行保密,则必然会引起双方当事人的不满,从而无法实现纠纷解决的目的。

最后,调解员不得从事相关的禁止性行为。除了遵守保密原则外,调解员还不得担任案件的证人、律师或者保证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秩序。

墨西哥大部分州还规定了辅助调解员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调解提供一个科学的多元化视角,保障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与主要调解员相比,辅助调解员多为兼职调解员,他们可能是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学家等。实践中,辅助调解员多出现在家事调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