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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适合制作调解协议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0-20 23: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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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二是采取口头协议方式。

一、什么情况适合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协议的基础,也是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凭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如赡养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疑难复杂的,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分期履行的纠纷。如果纠纷当事人主动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则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二、什么情况适合采用口头协议

口头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即时履行的化解纠纷的方式。这类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确,经过调解后,当事人可以当即赔礼道歉,或者立刻履行承诺,纠纷自然化解,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口头协议达成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做好登记,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达成的协议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及人民调解员签名。这样便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统计并防备当事人事后反悔请求司法救济时证据缺失。口头调解协议自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生效。

如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如下事项。

(一)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矛盾纠纷的主体,是调解协议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在调解协议中,一般应首先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年龄、民族、家庭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需要 注意的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 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 书的当事人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 事人的责任。 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 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要怎样解决纠纷。比如债务纠纷,就应写明当事人之间产生债务纠纷的原因,谁欠谁的债,数额是多少,还债的方式,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次付清,是通过银行支付还是直接交付或由他人转交,在什么时间付清等。协议履行的方式、期限和地点是纠纷调解的关键,一般应在调解协议中写明,避免因方式、地点、期限不明导致协议无法得到实际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必须是纠纷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调解协议正确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并非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调解协议或者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应含有下列内容:(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按照司法部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制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能到场签字的,可以委托他人签字,但是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或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