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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18日第08版 作者:禹爱民 发布时间:2015-11-20 10: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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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

——第二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综述

本报记者 禹爱民 本报通讯员 张 雨

    2015年10月31日,第二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在湖南省长沙市举行,论坛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共同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围绕“互联网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研究”这一主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书面致辞中指出,全力推进互联网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是把互联网的发明成果与法治建设各领域深度融合的实际行动,是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和创新要素的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举措,是主动适应和引领国家治理新常态、形成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全力推进互联网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处理好“立法民主化与立法科学化”“制定互联网时代特有法律规范与修改完善传统法律规范”“建设法治政府与积极利用互联网建设透明政府”“利用信息和数据技术建设廉洁政府与高效政府”“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加强司法公开、司法便民”“互联网领域监管监控与合作治理”“信息社会与公民社会”“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主动推进法治建设与被动应对法治诉求”“法治建设与民主建设”等十大关系。

    论坛分五个主题研讨单元。第一单元围绕“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国家建设”主题展开。与会专家认为,互联网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存方式、商业行为和娱乐方式,还改变了并在继续改变着我们实践法律的方式和我们所实践的法律。法律服务于产业的需要,立法、行政与司法均要与互联网产业发展阶段相适用。法学界要为互联网的应用和规制提供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要研究如何在互联网条件下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与财产的安全。法学的研究方法必须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研究方法相结合。国家对互联网的监管和治理需要协调好国内互联网治理规则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互联网技术标准与法律标准之间的关系。中国应当积极参与互联网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内互联网监管法律体系,在兼顾互联网的开放与国家安全和主权中找到真正适合中国发展道路的方法。

    第二单元围绕“互联网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主题展开。专家们主要探讨了网络治理、网络舆情引导两方面问题。网络治理方面,政府应当以诚信、参与、效率为基础,转变政府治理理念以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需求。在网络舆情引导方面,政府要不断提升其对网络舆情的处置能力,减少网络舆情对行政的过度干预与不当影响,要构建法定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配套制度,保障和规范公民通过网络充分行使监督权。一方面,互联网为公民参与并监督各种政治和社会活动提供了简便、快捷的表达方式与交流平台,为公民更好地行使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确保了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改进了政府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如果政府以非正当动机确立目标、设计制度、指导行动,公民也可通过互联网实现目的揭露、群体召集和多元共识行动,从而促进政府改善治理,达成善治。

    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围绕“互联网时代的法治社会建设”以及“网络社会的法律治理”主题展开。专家们认为,“互联网时代的法治社会建设”与“网络社会的法律治理”实为法律应当如何因应网络对现实社会的冲击问题,即法律应当如何应对因互联网而出现的新的社会现象与新的社会问题。网络社会关系只不过是现实社会关系的缩影,网络社会的治理最终仍然要回归到现实社会。互联网因其开放性、虚拟性、快捷性、匿名性特点而极易被人利用。因互联网渠道而泄漏的个人信息需要得到保护,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行为需要得到规制,利用网络进行信息挟持、网络攻击需要得到管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的金融借贷行为需要得到监管。以上种种现象表明:网络治理过程中无论是政府监管或行业自律或社会自治,都应当在法治化的基本轨道上运行,以法治化保障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实现、多元主体的有序参与以及多种路径的协调作用,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基于权力、市场优势、技术优势及多数人意志而产生肆意和武断。

    第五单元围绕“互联网时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主题展开。与会专家指出,互联网改变了公共行政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对司法制度产生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促成了新型网上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网上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实现案件分流,减轻法院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我国引入网上纠纷解决机制,有必要加强引导、规范、监管、投入,实现其与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效衔接,重点实现观念、制度、机制、保障的衔接。要按照“互联网+”要求,推动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着重建立健全电子调解、电子仲裁、电子复议、电子司法、电子信访等体制、机制。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在作论坛总结时提出,互联网法治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丰富和改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内容,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总体来说,机遇大于挑战。因互联网而产生的社会问题需要得到法律规制,因互联网而变化的社会关系需要得到法律调整,因互联网而变迁的社会秩序需要得到法律维护,因互联网而转变的治理理念需要得到法律认可。基于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互联网治理需要法律保驾护航,互联网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