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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的四步调解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2日第02版 作者:张慧芳 发布时间:2015-12-14 15: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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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调解运用于“情感性较强、当事人关系近”的家事审判工作,是基层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中探索的结果,有利于案结事了、社会和谐。

    通过大量的婚姻家庭、少审工作的典型案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基层办案法官意识到,家事审判不同于民事审判工作,除裁判职能外,家事审判还承担修复家庭婚姻关系这一重要职能。家事审判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案件数量近年来呈激增的趋势;家事案件相较于其他民事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情感”纠葛。因此,在家事案件的审判中,如果只注重财产分割,而轻视婚姻修复;只注重审限内审结,而轻视当事人心理情绪变化,忽视家事纠纷背后可能隐藏的积怨与仇恨,就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家事审判因其特殊性,往往不能简单地一裁了之,而“调解”这一工作方法是家事审判工作中有效进行婚姻修复、确保家庭稳定,同时使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好聚好散的良方妙药。“调解”,被誉为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沃土的东方之花,而将其运用于“情感性较强、当事人关系近”的家事审判工作,是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的结果。

    立案调解。从立案源头全面规范做好基层法院家事审判的基础工作,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将有助于家事审判的顺利进行,避免家事纠纷向暴力事件转化,也可以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对处于婚姻危机夹缝中的未成年人及时予以救助,使家事审判工作从一进入立案阶段,就处处体现法院的人文关怀,为高效快捷化解家事案件纠纷打下坚实基础。

    庭前与庭后调解。这一阶段是家事审判的重要阶段,也是关键阶段。逐渐清晰的不仅是案情,随之而来的是一触即发的情绪失控,脆弱的爱情亲情撕破面纱后的互相诋毁与算计,乃至暴力相向,剩下婚姻危机中夹缝里求生存的孤苦无依的孩子。家事审判案件因其与人类的情感密不可分的联系,决定了其不同于其他民事审判工作,因此这一阶段的“调解”显得尤为重要。在审判实践中,有基层法院将此归纳为“审案情,更审内心;化纠纷,更化困境;求和睦,更求和谐”。要细心区分是处于婚姻危机还是婚姻死亡状态,做好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判后调解。判后调解,是判后司法的延伸服务。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基层法院建立判后探视抚养档案,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探视难题;建立登记离婚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帮助当事人平稳渡过离婚危险期,尤其对于心理掌控能力差,难以快速渡过离婚危险期的当事人,要多调解,多回访。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维护公平正义,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矛盾呈现多元化,婚姻家庭纠纷也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也较之以前变得复杂化、多元化。而家事从表面看是属于私人范畴,但其引发的纠纷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家事审判工作需要全社会参与,以人民法院家事审判专业指导为主,形成专业化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基层组织、专业机构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