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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多元解纷机制的“地方法典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17日第5版 作者:闫继勇 高 群 发布时间:2016-10-17 20: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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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2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和参与下,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结吸纳了山东各地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在制度设计和内容安排上体现了多项创新。
《条例》出台的背后,是山东法院受案数量大幅增长的严峻现实。去年,山东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幅达到17.9%,今年上半年受理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5.2%。采取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的方法,将各类非诉解纷组织和渠道调动起来,发挥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层过滤、化解作用,能使司法资源集中到需要裁判处理的疑难复杂案件上,回归到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定位。
 搭建诉调对接平台: 联调联动形成解纷合力 社会矛盾化解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仅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为此,山东法院积极搭建诉调对接平台,促进多部门联调联动,确保诉讼调解与非诉解纷方式相互衔接,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今年6月1日,由山东高院与省综治办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施行。目前,山东基层法院及绝大多数人民法庭已建立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全面设立指导分流室、人民调解室、司法确认室、法官工作室,支持人民调解和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派员入驻,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以此建立内外衔接、繁简分流、科学高效、多元便捷的诉调对接机制,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更多选择。 同时,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了登记统计制度,对每天接待、指导、分流、调解、速裁、确认等工作进行登记,将信息详细录入诉调对接系统,定期统计、分析、通报、考核;完善了内外衔接制度,健全完善委派调解或委托调解机制,畅通委派、委托调解流程,加强沟通协调,明确权责义务;完善了与立案登记制的对接机制,准确把握诉调对接与立案登记制的关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委托、委派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立即转入立案程序,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探索建立了鉴定评估前置、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律师参与调解、调解与速裁衔接等机制,构建起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工作制度体系。 为确保诉调对接工作的深入开展,山东高院还将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每月将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省通报。上级法院除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外,对机制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各级综治办也把该项工作作为党委政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考核,将委托委派调解成功率和诉前调解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诉讼风险告知: 选择最实惠的解纷途径 宋某购买了66箱地板砖,价值4752元,装修后发现污渍能轻易侵入地板砖,影响居室美观。宋某找到销售商交涉,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宋某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万元。 在沂源县人民法院诉讼风险评估工作室,法官给宋某评估算账:没有购销合同,证明买卖关系困难;产品质量鉴定费用可能很高,诉讼期限可能很长,总体的诉讼成本不小。算完账后宋某犯了难,她愤愤不平地问:“难道就只能吃哑巴亏?”“别着急,我们可以替你向工商部门反映,看看能不能诉前化解。”法官当即启动诉调对接机制,联系县消协工作人员开展调解,法官跟进指导。最终,销售商赔偿宋某1000元,当日调解完结。 为让当事人认清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化解纠纷,沂源法院在立案信访局和派出法庭设立了专门的评估工作室,配备专职评估法官,针对各类民商事纠纷制作了分类量化风险评估预测表,帮助群众在诉前评估预测纠纷风险、释疑解惑。 群众来咨询立案时,法官采用圆桌“会诊”的方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单独或综合运用诉讼材料、信息查询、座谈分析、邀请专家、现场勘验、听证合议等六种评估方式,帮助群众找准纠纷风险点,调整群众对纠纷解决的过高心理预期,做好承受、防范和应对的心理准备,做到既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防止陷入纠纷的泥潭,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即使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群众也能正确对待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 评估结束后,该院与群众细算“五笔账”,并按照尊重群众意愿、自主选择纠纷处理方式的原则,对纠纷进行疏导分流。当事人选择起诉的,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当事人权衡利弊,不选择起诉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引导群众采用自行协商、委托基层组织调解或诉调对接等方式处理,把主动权交给当事人,在诉与非诉之间搭建起了一座联动化解的桥梁。
 先行调解: 解纷效果好成本低 2011年12月,焦某因骑电动车时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手臂骨折,入住高密市某乡镇卫生院采取手术治疗。术后医嘱三周后复查,卧床休息三个月,一年后取钢板。2013年5月,焦某决定取出钢板,却在另一家医院拍片检查时被告知术后骨不连,可能是因为手术中植入体内的钢板长度不够。焦某认为这是高密市某乡镇卫生院手术中存在过错造成,因此起诉至高密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处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承办法官便主动向原、被告双方进行诉前辅导提供建议,双方同意进行诉前调解,案件于当日委托至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 在调解室里,焦某与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韩院长吵得不可开交,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卫生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上。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建议双方启动鉴定前置程序,将本来应该在审理过程中进行的司法鉴定前移,在立案前或者开庭前进行。这样既可以明确责任归属,确定伤残等级,便于确定赔偿数额;又能够固定证据,即便调解不成,鉴定结论依然有效,在诉讼阶段可以直接使用,减少当事人诉累。调解员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双方很快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随后,双方就该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就这样,一场医疗事故纠纷不到一个月就顺利化解。
司法确认+审查非诉执行: 效力有保证权益能保障 去年3月,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的王某与李某因买卖饲料产生纠纷,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老柳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之后,双方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潍城区法院依法给予确认。老柳对此深有体会:“以前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力,当事人经常不履行。久而久之,当事人对调解失去了信心,我们调解员也心灰意冷。” 针对过去非诉调解“说话不管用”的问题,潍坊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及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了非诉调解协议的强制效力。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条例》也明确要求,强化各纠纷解决途径的效力衔接,对于民事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办理债权公证文书、仲裁确认、司法确认等程序,赋予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一定的强制性效力。这样一来,调解协议能够很快得到司法确认并发挥效力,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也充分调动了非诉调解组织的积极性。 随着《条例》的施行,山东法院将继续发挥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大力宣传非诉解纷方式的程序和实效,增进人民群众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认同,强化诉调对接中心功能,完善诉调对接程序,健全诉调联动机制,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