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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打造矛盾纠纷化解的“金钥匙”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24日第6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6 1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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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绸揭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非公企业巡回法庭”的铭牌闪闪发光,周围响起热烈的掌声。这是去年11月1日在淮安中院召开的全市非公企业诉调对接推进会上,中共淮安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赵洪权为巡回法庭揭牌的场景。

近年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化解联动机制,畅通诉调对接渠道,最大限度增加矛盾纠纷化解基数,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

淮阴:

党群议事会”显成效

2016年11月4日中午12点30分,原告陈某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三方见证下,就一起损害赔偿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年多了,我的损失终于得到了弥补!感谢法官和居委会干部。”陈某在协议上签字后高兴地说道。

原来,陈某租用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储藏室三间,用于存放食品原材料及机器设备。2015年8月1日,雨季到来,储藏室漏水,导致陈某储藏的物品被水浸泡受损。陈某发现这一问题后,当即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司以损害的原因不详不愿意赔偿,或者只同意给予少量的补偿。由于双方分歧较大,陈某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余万元。

第一次开庭,双方各执一词,主审法官杨华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无奈差距较大,调解无果,且要求对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漏水是因为陈某使用的储藏室地面上部穿墙电缆铸铁套管,被回土覆盖隐蔽,从穿墙套管处漏水进入储藏室,导致储藏物被浸泡毁损。

有了鉴定结论,再次开庭、调解。双方对赔偿金额仍然难以达成一致。

庭长王晓峰提出建议,邀请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做调处工作。这一建议得到法官会议的认可,主审法官杨华随即与当地居委会和物业公司联系,邀请两单位派人一起调解这个损害赔偿案件。

既然陈某的物品确实是因为储藏室漏水造成,你们房地产公司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陈某,你实际的损失有多大,现在也不太好评估,我们看还是双方朝一起靠靠,适当的赔偿吧,这样两家握手言和了,多好。”

参与调解的人员你一言我一语,一点一点地拉近陈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差距。

最终,双方达成了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7.5万元的协议,案结事了。

此案的成功调解,得益于淮阴区法院长期坚持的多元化调处矛盾纠纷工作机制,通过开展法官参与村(居)“党群议事会”活动这一形式,深入到村居开展巡回审判、就案讲法、纠纷联动调处、培训人民调解员等,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发生纠纷的通过联合调处,促进矛盾的化解。

淮阴区法院的法官参与“党群议事会”活动,从2013年试点到2014年重点推广,2015年和2016年持续放大成效和影响,已成为该院打造“无讼村居”的品牌抓手。在案件数持续上升的状态下,村居民事案件呈现连续下降的良好趋势。这一项目入选2015年度淮安市“十大法治事件”,获得淮安市创新创优项目三等奖,淮阴区委将其作为重点项目在全区执法机关中推广。2016年9月18日,淮安市市委书记姚晓东,在淮阴区法院上报的《依托“党群议事会”平台多元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显成效》的工作简报上作出批示:淮阴区法院法官参与“党群议事会”持续丰富形式和内容,并在镇村和部门两个面上进行拓展,取得好效果,可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凝聚合力 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

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有没有可能让群众“少打官司或者不打官司”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以前开展的“两联一挂”、“法治指导员村村行”等活动中找到了灵感:这些活动中法官深入企业和村(居),在全市形成覆盖1489家企业和439个村(居)的联系网络,让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

其中,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开展“社区联系法官进网格”活动,金湖县法院建立法庭与镇、村(居)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淮阴区法院推出“法官参与‘党群议事会’”活动,淮安中院陆续出台《关于开展“构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打造‘无讼村居’”活动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无讼村居”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10月在洪泽县人民法院召开“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推进会,将“无讼”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事实证明,“无讼”创建活动让案件激增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13年以来淮安全市民事案件收案数分别为41005件、43440件、44608件,而最先开展这项工作的洪泽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呈逐年下降态势,2013年以来分别为2151件、2068件、1774件。

2015年,淮阴区居民张某在早上散步时被李某夫妇散放的狗撞倒受伤,经诊断为椎体骨折。事发后,张某找李某夫妇索赔,李某却认为张某索赔费用太高,有讹人嫌疑,并且是小狗“惹的祸”,与他们无关,不愿意赔偿。

淮阴区法院决定和乡镇村居干部一起为两家人化解这场纠纷。针对李某夫妇法律意识薄弱、诉讼能力低的情况,法官对李某夫妇耐心地解释法律,结合该案对农村地区常发的案件进行了讲解。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协商解决。张某的邻居董老汉感慨:“多亏法官,不然这两家人可能因为这点小事成仇家了。”

2015年初,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收到辖区某小区物管诉来的20余件案件,要求业主支付物管费,案件审理期间,该小区 34幢楼一千多名业主也递交诉状,认为小区配套设施不到位,要求楼盘开发商整改。

经过初步调查,法官发现业主接受了一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按照法律规定业主应支付这部分的物业费,纠纷的症结在于小区排水设施存在问题,遇到大雨,小区内经常汪洋一片,引发业主不满,进而拒缴物业费。

为避免问题重复上演,淮安区法院启动了物业纠纷联动机制,会同住建、建工、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做协调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物业公司及政府其他部门出资对排水设施重新开沟挖井,限期在雨季到来之前施工完毕。看到已经开始施工的排水工程,业主与物管都心平气和地坐在了桌前,很快达成调解协议。

这并不是个例,淮安市两级法院在多条审判条线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了矛盾化解的多方合力,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题。

针对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淮安市法院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法院、公安、住建等部门联合建立农民工维权联动调处新机制。开发区人民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近三年受理的农民工讨薪纠纷案件全部诉前调处兑现。

全市法院与妇联组织共同开展“法护家园”活动,组织百名妇联干部与女法官结对开展“法官说法、与法同行”法律宣讲活动,委托妇联干部调解涉家事和青少年纠纷352件,调解率达67%,全市青少年犯罪数量连续减少,2015年较2011年下降了34.8%。淮安中院与公安局、卫生局、司法局、淮安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医患纠纷化解联动机制,由医学、法学专家组成医患纠纷调处专家库,对于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案件或赔偿可能超过10万元的纠纷一律启动专家咨询程序,通过向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对医疗责任作出权威界定,缩小医患双方认识分歧。2014年12月以来,共调处重大医患纠纷28件,接待群众来访咨询300余人次,患方诉求731余万元,依法实际赔偿130余万元。多元化解机制还延伸到了其他领域:淮安中院建立起集公安、银行、国土等相关被执行人信息于一体的信息共享平台,即“点对点”执行查控划系统,大幅提升了执行效率。涟水县法院与该县国土资源局、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土地联合办案机制,积极查处土地行政案件和涉嫌土地犯罪案件。淮安区法院规定,法院将拟使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把接受社区矫正作为强制性义务写进判决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局、派出所报到。

盱眙:

联动化解”促案结事了

近日,盱眙县人民法院桂五法庭庭长苏振淮一行在辖区某村,与乡镇矛盾调处中心同志会同该村民调主任,成功调处一起因竹林延伸后生竹子归宿问题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将这件原来准备打官司的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今年以来,盱眙法院充分借助打造无讼村居平台,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参与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法院在受理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生案件前,深入纠纷现场勘察,与双方当事人交心,同时向村(居)委会等了解情况,做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运用民意人情化解矛盾。

今年初,管镇法庭在受理一起父亲诉儿子不尽赡养义务的案件后,法官赵学雷认为如果就案办案,不但不利于矛盾解决,反而会使父子间的矛盾加深。赵学雷认真分析老人的诉讼请求,做到心中有底后,请来乡邻和原被告亲友集体参加调解,被告最终同意调解并保证自动履行法定赡养父亲义务。赵学雷又因势利导给他上了一堂法制课。被告自知理亏,当场痛哭请求父亲凉解,一起赡养案件就这样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对邻居,因为一小块菜地引起纠纷,法官接受案件后,到现场运用村规民俗并邀请左邻右舍参与进行调解,法官运用“六尺巷”传说多次做庭前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同意法官的调解意见,这件菜地纠纷案圆满解决。

盱眙法院针对辖区内劳动争议、征地拆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突出的情况,在国土、交警、劳动、卫生、工商、总工会、妇联、工业园区等纠纷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设立巡回审判点和调解工作站,采取庭前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等方式,提高解决矛盾的质效,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016年5月24日,颜某聘用的驾驶员张某在盱眙县境内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不理赔的情况下,张某向盱眙法院起诉车主颜某,要求他赔偿自己在车祸中的各项损失49.8万元。车主颜某认为,此次车祸经盱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张某负全责,剥夺了自己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况且整台车辆不值10万元,不同意赔偿。法官陈娇娇耐心从法律、证据的角度讲解,赢得了颜某的信任。见此,陈娇娇又趁热打铁邀请了四名调解员一起做双方庭前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确保了案结事了。

诉前调解不但能节约诉讼成本,还能取得事半功倍效果。不久前,马坝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近200万元建设工程款纠纷案。2015年初,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某建筑合同书,双方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后因其它原因原告退出施工,双方又采用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了权利与义务。因被告没有按期履行会议纪要确定义务引起诉讼,为使双方能够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达到各自目的,主审法官不是一判了事,而是认真做双方调解工作,从双方和谐相处的角度共签建筑合同,“你们合作不成情谊在,双方都是大公司,以后说不定还会在一起合作。”经主审法官苦口婆心调解,原被告终于同意通过调解了结此案,原告主动放弃先前主张的违约金和补偿款,被告同意按期支付应付款。一起较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