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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17-7-11 13: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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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公益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及时妥善化解专利纠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畅通和规范专利纠纷解决渠道,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专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专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解纷合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依法妥善处理好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三、工作范围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权侵权纠纷;

(二)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利民事纠纷。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纠纷调解中心,具体负责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开展对接工作。在具有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专利纠纷调解工作室,由专利纠纷调解中心派员入驻。

2、人民法院根据专利纠纷的类型、数量,可以派出巡回法庭或者向专利纠纷调解中心派出工作人员,指导、支持专利纠纷调解中心建设和工作。

3、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应当选派公道正派、熟悉专利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各知识产权局、各维权中心工作人员或者专家学者担任调解员,经商人民法院同意,建立调解员名册,供专利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登记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对接机制。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专利纠纷,经评估适宜调解的,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委派给专利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委派调解函》,将相关材料移送专利纠纷调解中心。委派调解时间不计入审查立案期限。

专利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派的人民法院出具《委派调解反馈函》,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2、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对已经登记立案的专利纠纷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给专利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专利纠纷调解中心派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作《委托调解函》,将相关材料移送专利纠纷调解中心。委托调解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专利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反馈函》,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托的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3、知识产权系统自行调解、处理与司法的对接机制

(1)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解,专利纠纷调解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对专利纠纷进行调解(非由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办理。(2)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纠纷调解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对专利纠纷进行的调解工作,可以应邀派员提供法律指导。对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知识产权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者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4、探索矛盾纠纷中立评估对接机制。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推荐专利领域具备较强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人民法院中立评估员名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名册中的评估员为当事人提供专利领域的咨询或者辅导,帮助化解矛盾纠纷。

5、探索矛盾纠纷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经专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分歧不大的,调解员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若在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

6、探索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经专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项没有争议,专利纠纷调解中心可以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以书面形式记载无争议的事实,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确认身份关系的事实除外。

7、探索矛盾纠纷网络调解平台对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局要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应用,积极探索网络平台对接,逐步建立相互贯通、共享共有、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系统,实现专利纠纷的在线受理、调解、统计、督办、反馈、数据分析等功能,满足专利纠纷当事人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纠纷的需求。

(三)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程序

1、可以委派专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的专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5日内将《委派调解函》连同相关材料移送专利纠纷调解中心。专利纠纷调解中心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通知各方当事人,也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调解工作应当自收到材料起30日内完成,并在5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反馈调解结果;经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时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入调解卷宗,并在5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反馈。

2、可以委托专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的专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5日内将《委托调解函》连同相关材料移送专利纠纷调解中心。专利纠纷调解中心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通知各方当事人,也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调解工作应当自收到材料起15日内完成,并在5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反馈调解结果;经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时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入调解卷宗,并在5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反馈。

人民法院邀请专利纠纷调解中心协助审判组织调解的,应当出具《邀请调解函》。专利纠纷调解中心收到邀请调解函后,应当及时指派相关人员协助进行调解。

3、专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的纠纷要书面记录调解过程,调解人员及各方当事人要在调解记录上签字。

4、经专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5、人民法院自委派、委托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未收到专利纠纷调解中心《委派调解反馈函》或者《委托调解反馈函》,或者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反馈材料的,视为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或者恢复审理。

五、工作要求

1、明确各自职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全省专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具有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负责为专利纠纷调解工作室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开展专利纠纷调解诉调对接工作。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相关制度和规程;经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建立调解员名册,加强对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

专利纠纷调解中心负责在具有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设立专利纠纷调解工作室,开展专利纠纷诉调对接及调解工作。

2、建立联络交流机制。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局对进入诉调对接机制的专利纠纷信息应当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联络小组,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交流和联席会议的召开。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集中通报专利纠纷调解情况,交流信息、总结经验;分析研判专利纠纷特点趋势,研究疑难典型案例;协调解决诉调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联席会议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知识产权局轮流召集,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3、建立业务支持制度。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可就对方领域的业务问题相互咨询,对方应当及时予以解答。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举办业务培训,可邀请对方派员授课,对方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专利重要案件,可以邀请知识产权局派员旁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重要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

4、建立激励和考评制度。建立与调解数量、结果相关联的激励制度。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对在专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可以适时予以表彰奖励,激励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5、加强宣传,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局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宣传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灵活、高效、便捷、成本低的优越性,宣传报道专利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扩大受众面和影响力,引导专利纠纷当事人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专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