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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司法确认” 推进金融纠纷源头化解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方 帅 发布时间:2019/12/11 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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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实行律师调解+司法确认解纷模式,是有效提升金融债权回收效率、降低金融纠纷案件数量的有益实践。要选配专业调解队伍,构建金融纠纷快速处置机制,提升解纷信息化水平,加强防控金融纠纷处置风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要加强金融纠纷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诉调衔接机制建设,这对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提升金融纠纷治理效能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探索实行律师调解+司法确认解纷模式,是有效提升金融债权回收效率、降低金融纠纷案件数量的有益实践。

 

一是选配专业调解队伍。加强法院与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银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统筹解纷资源。注重发挥律师队伍的专业优势,选任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高度责任心的律师组建专业金融纠纷调解团队并纳入银行调解律师库,参与金融纠纷的化解工作,形成金融纠纷处置化解合力。发挥信贷员作用,将金融纠纷化解情况纳入金融机构自我监管、信贷员业绩考核范围,由信贷员对贷款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一旦发现危险苗头,及时了解情况并介入纠纷化解工作。同时,组建法院金融审判团队,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

 

二是构建金融纠纷快速处置机制。在金融机构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坚持社会调解优先、法院处理断后,将金融债权追索的节点前置,由银行信贷员在首次违约或还贷风险刚暴露时主动介入,借款人同意达成还款协议的,可将案件消化在行业内部,防止风险外溢。对借款人违约的,则由律师参与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及时办理。法院应加强对调解过程规范化的审查,并由调解律师出具公平调解承诺书。对已经司法确认的案件第一时间开展网络集中查控并跟进其他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压缩程序流转时间,提高债权实现效率。

 

三是提升解纷信息化水平。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在线矛盾多元化解(ODR)等信息化平台,对于双方有调解意愿的,由银行将贷款信息录入平台,银行追索、律师调解、司法确认等环节均通过在线操作,实现金融纠纷化解异地申请、跨域办理、视频调解等,推动金融纠纷化解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一次不用跑。探索建立金融纠纷化解、金融审判信息平台,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定期形成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预警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是加强防控金融纠纷处置风险。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探索实现金融机构与法院之间数据互联互通,建立重大金融案件的信息专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纠纷及时研究应对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传导和扩大。同时,要与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加强对金融债权催收过程的监管,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履行风险识别、催收、调解、司法确认、执行等手续,切实保障金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