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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五大发展趋势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龙飞 发布时间:2016-10-21 15: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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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解纷渠道从诉讼“一元独大”到调解、仲裁、和解等相互衔接的多元化。
先给大家看一组数据: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中国内地3500多个法院,2015年受理案件1951万余件。而在2005年,法院受理案件时784万件。 2、人民调解组织处理民间纠纷情况。2015年中国内地有近80万人民调解委员会,391万人民调解员,化解纠纷933万;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74多万件、物业纠纷14多万件、医疗纠纷7万多件。而在2005年,处理纠纷530万件。 3、在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领域。全国有行业协会、商会近7万家。商事仲裁机构251个,4万多商事仲裁员,去年受理案件13万件。劳动仲裁机构3000多个,仲裁案件超过100万件。
 记得2012年我去新加坡最高法院参加“世界ADR大会”。世界调解协会名誉主席迈克尔·利斯曾预言2020年世界ADR的发展趋势。他说到那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将有新的含义,目前的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将取代诉讼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流,诉讼则有可能成为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DDR) 和国外的ADR有所不同,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和相互配合。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在短期内不会成为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但是,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纠纷解决资源的不断丰富、解纷组织的不断完善,解纷人员素质的不断提升,调解、仲裁将逐渐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纠纷解决任务。法院通过建立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完善制度建设,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到2020年,我们将初步建成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二、      解纷资源从公共资源为主发展为公共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等共聚合力的多元化。
纠纷解决直接关涉到每一个人的利益,更关涉到社会安定、国家秩序的问题。以往我们把解决纠纷视为是政府、法院、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对这种公共服务方式,国家必须要有所管控、规划和发展。中国有近3000个基层法院和近10000多个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各种行业协会的调解组织、行政调解机构等,基本上运用的均是公共资源。而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则调动了大量社会资源投入纠纷解决。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提到国家治理层面,赋予其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社会价值。在改革的新形势下,解纷服务的市场化运作已经暂露头角,并将成为目前解纷机制的重要补充。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私人资源开始投入纠纷解决领域。未来,中国在安排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政策时,将统筹考虑公共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等多元化的解纷资源,为民众提供更高质量的纠纷解决服务,满足当事人多元的解纷需求。
三、      解纷人员的构成从单一化到大众化与职业化并存的多元化
中国传统的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众自治的产物,在化解基层矛盾、实现基层民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行业调解、商事调解逐步发展起来,但是因解决纠纷体量不大,还未形成专业化的队伍。法院所主导的诉讼调解,虽然具有一定专门性,但一直以来仍以经验型为主导。
近年来,世界各国的ADR改革对纠纷解决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调解职业化发展给我们很多启示。例如,欧洲、美国的调解员行为准则,澳大利亚、香港地区的统一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以及美国JAMS、英国CEDR等调解机构的职业化培训等。目前,中国国家法官学院、最高法院湘潭大学多元研究基地、上海凯声商事调解培训中心等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均积极开展调解员职业培训。未来,调解将成为一个专业化、职业化的活动,中国将加强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调解培训机构的交流合作,相互学习借鉴,共同研究建立包括调解理论、调解流程、调解技能、调解员职业伦理等内容的调解员职业培训体系。
四、      解纷平台从线下运行到线下线上跨界融合的多元化
目前,中国已经普遍建立了线下的解纷平台。全国有3498个法院都建立了诉讼服务中心或者诉调对接平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分流化解纠纷。各级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均有各自的解纷平台。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中国乃至世界已经从信息时代迈向了智能时代。在纠纷解决领域,网络技术、电子商务、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都促使纠纷解决方式的科技转型,需要以互联网为基础重新构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思维、程序以及体系。
在9月北京召开的第16届世界在线纠纷解决ODR大会上,来自世界14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惊讶地看到中国在ODR理论研究、应用成果,以及法院的推动措施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中国法院正在努力打造“智慧法院”,吉林高院的电子法院,浙江的电子商务法庭,新浪与安徽蜀山法院的e调解,成都中院的“和合智解”调解平台,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搭建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四个在线”的全方位、立体化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促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跨界融合,实现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向现代纠纷解决方式的“升级换代”。 淘宝、京东、新浪等互联网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平台。 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面向未来的事业。
2012年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提出建立全球调解网络的建议,希望在互联网时代,整合世界各国不同类型的调解资源,建立全球调解职业共同体,共同为各国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未来,中国将积极构建面向世界的资源互通、共建共享、开放包容、跨界融合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研究制定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规则和保障体制,参与和推动ODR的全球协同发展。
五、      解纷力量整合从单一国内资源发展到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化
10年前,澳大利亚的一个调解员资质认证报告中说到,“没有调解员的社会就像一个孤岛”。今天,在互联网时代,如果调解员只限为一个社区、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国家或地区服务,就不可能形成地区之间、国家之间互通、共享的调解服务。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果在为本国人民造福的同时,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参与国际调解规则的制定,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为促进世界ADR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公信力,形成互惠、双赢的局面。中国法院依法及时化解涉“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争议争端,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支持中外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未来,中国将探索建立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成为国际化、外向型、合作性、开放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