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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创新发展——基于马鞍山实践探索的思考

来源:《法律适用》2年第10期 作者:杨良胜 发布时间:2016-11-13 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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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因矛盾而起,社会因和谐而安。评判一个社会稳定与否,不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范围内。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改革部署,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路径;立足“中国经验”创新发展,探索第三方矛盾化解机制;立足诉讼服务提档升级,探索构建多元解纷网,在原有“3353N”工作基础上,逐步形成“顶层设计引领、平台建设布局、解纷主体多元、社会百姓认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走出了一条符合本土实际和马鞍山特色的多元之路,产生了示范辐射作用,贡献了地方实践经验。


一、把握历史脉胳:社会转型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构


纠纷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有纠纷就有纠纷解决的组织、规范体系和方式,甚至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现“无需法律的秩序”完全的社会自治。在自给自足的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民间礼俗与国家法高度相融,整个社会崇尚和谐共生。正如苏力先生所指出的,“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我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和解和调解,都属于合意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而从传统社会国家对纠纷解决的策略看,其表现为“无讼是求,教化为先;抓大放小,重刑轻民。”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熟人社会被流动性冲击,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逐渐被物质性的现实利益所取代。在这一过程中,诉讼逐渐占据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而人民调解的作用开始弱化,以商事仲裁为代表的仲裁机制开始崭露头角,而行政处理的手段也日益丰富。


随着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理念从统治→管理→治理的转变,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理念也在逐步趋向理性化。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开始重视法制建设,强调法律一元统治地位,将化解纠纷的权力收拢至法院,鼓励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与此同时,法院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降低诉讼门槛,方便群众诉讼。在法律功能备受推崇的情势下,社会陷入“诉讼中心”认识误区,法院成为解纷的“排头兵”,管理者把化解矛盾的责任推向法院,而群众遇到纠纷时也自觉或不自觉地视诉讼为第一甚至唯一选择,而曾经生机勃勃的调解机制日渐萎缩。决策层也在社会治理的高度上,重新谋划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将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纳入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理念从以往单一的权利救济方式,逐渐演进成“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而马鞍山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演进发展的。


(一)改革的立足点,是国家实施长江经济带战略,明确将安徽纳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马鞍山作为传统资源型城市,面临经济转型发展的大背景。随着马鞍山经济快速发展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凸显,并且处理难度日渐增大,案件所涉及的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尖锐化和群体化的趋势。如果不发挥调解的优势,不发挥多部门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单纯依靠法院的司法资源,已经难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围绕这一现实需求,大量非诉解决解决方式(ADR),开始广泛运用于马鞍山纠纷解决实践中。早在2013年,马鞍山法院研究出台《全市法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规划路线图及推进方案(2013年-2016年)》,选择试点法院先行先试,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


(二)无论是理论构建还是实践运作,马鞍山法院充分认识到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关键在于ADR的演进发展。我们应该认识到,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和最高机构,国家所要掌握的是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社会矛盾与冲突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其中绝大多数可以通过社会自身免疫系统或者行政等非诉机制来消解或解决,只有为数不多的案件适合由法院裁决。”随着社会的发展,纠纷的内容形式以及当事人需求发生了变化,纠纷解决机制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从传统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脱胎而来的现代ADR,之所以能在当代有着如此旺盛的生命力,不仅是满足了解决纠纷的需要,更重要的是顺应了人类社会和法治自身的一种发展。ADR的发展与司法改革相互促进,现代ADR的目的,并不是要取代司法和诉讼,而是与之形成积极的互动,为司法制度注入新的生机。第一,ADR的广泛应用,为社会主体纠纷解决,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适宜的渠道,事实上拓展了司法作用的范围。第二,诉讼与ADR的衔接,ADR承担了一部分纠纷解决的功能,法院功能由纠纷解决更多地向规则的发现和确认、利益的平衡乃至决策转变。第三,法院附设或司法ADR的广泛应用,促使了传统诉讼文化的转变,缓和了诉讼的对抗性,平和地解决纠纷的价值更加受到推崇。同时,ADR理念也进一步促进了法官职权行使方式的变革,法官或法院调解的价值被普遍认同,法官会更加积极地促进当事人和解。第四,ADR的理念进一步促进了当事人本人在纠纷解决程序中的参与程度,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更广。


(三)尊重民间规范的独特作用,寻求民间规范与国家法的有机融合。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规则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他社会规范不仅同样有其存在的空间和正当性,而且,对法的正当性探求,必然要求法律与各种社会规范保持互动,“只有常常意识到‘或许能找到比法律更好的解决方式’的可能性,使法律相对化,我们才能在保有自身道德确信的同时来运用法律”。美国法社会学家唐纳德·布莱克研究发现,在关系较亲密的社会群体中,诉诸法律和诉讼会尽量被避免,而随着关系疏远,法的作用会相应的增大。我国素有“以和为贵”的传统,较之于“撕破脸皮”走上公堂,人们更愿接受“和风细雨”式的调解纠纷解决方式,是所谓“情面宜留,族闾相济”。国家的法律和理性的司法,并不一定是最恰当的纠纷处理方式,法律的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会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为此,社会转型时期,要克服法律和司法万能主义观念,充分认识到民间社会规范在特定领域的独特作用,寻求两者之间的相融与合作,使这两者共同服务于社会纠纷的解决。


二、突破现实困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马鞍山经验探索


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日益凸显,现有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纠纷解决途径单一化,诉讼被普遍作为纠纷解决第一甚至唯一的选择,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法院人员编制的增长幅度,远远落后于案件数量的增长幅度。事实上,马鞍山法院法官从2012年的359人到2016年的387人,4年间仅增加28人,但案件数却增加了1万多件。诉讼解决机制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只能缓解而无从克服,因为无论如何开发利用,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终有一日会达到极限,法院不能单纯依靠扩充编制,以填补资源短缺漏洞,因此供给端的变动,始终只能保持稳定的慢速增长。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社会公众的权利类型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公众的意识、理念、价值观越来越多元,人们的是非标准和追求目标,也随之种类越来越多、差异越来越大,这些都导致社会纠纷急剧上升,因此需求端呈现的是剧烈上升的变动势头,这就导致诉讼解决机制,面临严重的供求矛盾,现实困境促使我们不断探索新的解决方案。


近年来,马鞍山法院受理案件数持续攀升,进入了增长“井喷期”。全市法院收案数从2009年的1万件,突破到2013年的2万件用了4年时间,从2万件突破到3万件仅仅用了2年时间,充分反映出全市法院案件持续增长的态势短期内难以改变。这说明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各类涉法涉诉问题也随之增多。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频发性与司法救济手段的局限性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对于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单纯通过司法审判的诉讼途径,是无法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的。正视这些矛盾,探寻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动地方顶层设计,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


从某种程度上说,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工作,仍然是近代以来国家“变法”的延续,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通过国家主导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会有所差异。2015年6月,马鞍山市委常委会出台《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进行考核,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组织召开2次全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会议,协调督导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做出《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决定》,系统安排重点任务。积极完成中央综治办核准、省综治办交办的“诉调对接平台规范化建设创新项目”,推动“诉”与基层调解、专业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对接。全市法院两年内共确定54项系统任务,完成单项工作113项,先后与市卫计委、市妇联、市文旅委等21家单位,联合出台诉调对接配套文件或会议纪要,推进全市法院“6+1”整体联动发展。


(二)坚持平台建设布局,构建矛盾化解新载体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立体交叉”原则,将以往设置的执行联系点、调解联系点、工作联系点等进行规划整合,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区域的乡镇街道、厂矿社区、重点工程所在地,设立法官便民联系点。坚持建站设点广对接,将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及“法官便民联系点”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站)及其他调解组织,建立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642个,选聘调解员6047人,实现了乡、村两级全覆盖。新增建立“十佳十优”法官工作室,会同全市79个“法官便民联系点”,定点联系、送法上门、就地解决纠纷,先后接待群众7.2万余人次,化解矛盾纷争5870余起。“法官便民联系点”逐渐由“一点”拓展为“五点”,即拓展为司法便民服务点、普法工作宣传点、执行工作联络点、诉调对接点、群众路线实践点。加强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在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花山区法院道路交通纠纷诉调对接平台成立以来,年均收案953件,调撤率57.6%,当事人自动履行率96.8%,被授予“全国法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积极寻求政府支持,成立物业纠纷“和谐家园协调委员会”,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平台,组建116人调解员队伍,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效果。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设立商事、行业调解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矛盾化解。坚持“五有”标准,标准,即有具体办公场所,明确专业调解人员、诉调对接室、法官指导室、基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统一平台软硬件建设。营造具有浓厚“诗文化、法文化、调文化”多元氛围,统一悬挂或张贴“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改革工作”LOGO图标,加强专业场所诉调对接文化背景布置,加深人民群众对多元工作的理解认同。


(三)立足解纷主体多元,构建齐抓共管新合力


倡导“纠纷分层递进化解”理念,畅通渠道促分流。积极探索司法鉴定前置的做法,将建筑工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到诉前,并第一时间跟上进行案情评估和调解工作,促进纠纷诉前化解。出台《全市法院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诉调对接作为民商事案件立案前的必经环节,强化与“非诉”解决方式的衔接对接,减少纠纷流向诉讼环节。将保险诉调对接室延伸至11个基层人民法庭,建成三级联动机制,2015年处理案件4519件,成功调解3587件,调解金额1208万元,调解率达79.4%。出台《全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建立全市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31个,选聘专职调解员180余人。建立司法确认案件质量反馈制度,提高诉调对接质效,司法确认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4.7%。明确家事、医疗、小额债务等可以委派委托先行调解的“七类案件”,规定调解期限,制定工作细则,提高纠纷化解成功率,当事人调解满意率为100%。


(四)围绕社会百姓认同,构建多元改革新品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讲话中指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这既是对新一轮深化改革的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整合诉调对接路径,挖掘非诉讼解纷资源,构建多元化解网格联动,促进辅分调审有序分流。全力推进诉调对接中心提档升级。全市法院建成“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并投入使用,各基层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成立诉调对接中心,配备150名专职调解员。在逐步建立完善诉讼服务基础平台的同时,又新辟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物业纠纷专项窗口,秉持“自愿、方便、法院主导”原则,采用邀请调解、协助调解、委托委派调解等方式,把商事、行业、律师调解组织和热心调解工作的“两代表一委员”会同上海交大举办“商事专业调解资格高级研修班”,提升法官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准确把握本地民俗,采用法制小读本、法制小信息、法制小讲坛、法制小橱窗“四小”模式,宣传法制和诉调对接。


马鞍山法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探索,将大量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诉前,实现了案件繁简分流,缓解了审判压力。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最短结案时间仅1天,平均结案周期29天,且诉讼费用也大幅降低,纠纷解决成本降低,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而且众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避免了激化和反复,减少了“民转刑”案件发生,法院工作也实现了“三多”“三变”和“两升两降”良性循环。“三多”,即多元主体参与、多种渠道疏导、多样方式施治。“三变”,即“和为贵”的传统观念正在回归、解决纠纷的法律观念向理性转变、解决纠纷的经济观念正在增强。近年来,45051件矛盾纠纷被分流在诉讼之外、解决在诉前。其中,2015年,诉前化解12489件矛盾纠纷,今年以来,诉前调解4990件、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无争议事实记载2346件、司法确认、申请支付令3205件、调解不成小额速裁329件,有效地化解“诉讼难”,马鞍山法院工作呈现出服判息诉率、调解率上升,一审发改率、信访来访数量下降的“两升两降”良好态势。


三、引领发展方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景谋划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同的矛盾纠纷有不同的解法。解决矛盾纠纷没有最好的方式,只有最合适的方式。尽管“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纠纷解决诉讼机制具有其固有的局限性:诉讼的程序复杂、费用高昂,同时耗时过长,浪费精力财力;诉讼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经历复杂和长时间的诉讼程序后,其诉讼的结果未必达其所愿,法官的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进而加剧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矛盾冲突。但是诉讼解决机制的固有不足,没有得到充分的社会认同,相反,伴随社会舆论对于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等议题的宣传,依靠法治思维解决社会问题,被简单理解为依靠法院解决社会问题,社会公众的司法期望不断上升,与以前固有的诉讼全能主义思维方式相契合,成为诉讼解决机制难以承受之重。民众固有的纠纷化解观念,尚未发生根本转变,对国家权力过分倚重和对司法寄予过高期待两大问题依然存在,当事人普遍认同法院职能就是为公众解决纠纷。面对错综复杂的纠纷及多种解纷方式,当事人在决定采用何种解纷方式时,必将面临艰难抉择,因此引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未来发展,尚需不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马鞍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要义,在于为纠纷解决提供多元化方案,最终实现纠纷解决的生态平衡,而非司法对于纠纷解决的垄断,并以此推进社会自治与转型发展。


纠纷解决体系的形成,有“建构”与“演进”之别,前者大体通过立法等制度建设来推动和塑造纠纷解决体系,后者则强调纠纷解决体系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非设计的结果。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包括了人民调解、协商和解、行政处理、仲裁与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这些方式在纠纷解决中现实地起着作用,但各种方式之间尚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虽然取得一定成效,在全国亦有一定的影响和位次,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缺少一种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导致现实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自为政、各显神通,使得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一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尚未定型,许多具体制度建构在路径、模式和程序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基层组织、村居社区化解纠纷“第一线”作用需进一步发挥。二是纠纷疏导、案件流转和处断权配置等,在制度设计上缺乏统一规划,调解组织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各调解机构之间协调配合需要进一步强化。三是非诉解纷机制优势不明显,分层递进的结构设计,在实践运行难以起到自然分流和纠纷过滤的功效,部分群众对社会或行业协会调解的公正性、合法性不了解,不愿接受调解。四是社会调解组织内生力尚未恢复,仍需政府扶持。个别调解组织对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积极性不高,需要搭建好诉调对接平台,指导好调解组织,推动纠纷化解。五是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创新,尚未得到立法和制度的认可。


实践检验真理,最终检验改革成果的也是实践。深化多元化改革不能只是“擂得响”就算“改得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在被授予“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示范法院”荣誉称号后,马鞍山法院充分认识到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任重道远,不断找准薄弱环节,找准发展方向与路径,找准“升级版”突破口,再造多元改革工作流程,再造联动工作基础,再造工作机制创新,在更高层次、更高平台上推进多元改革马鞍山经验探索。


(一)构建多元改革新常态化


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初级阶段,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功能延伸至社会的各个角落,而社会自治、市场调节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难以担当社会治理重任。司法不仅在化解纠纷、发挥社会功能方面冲在一线,而且在激活其他解纷资源、构建解纷体系方面,也以自己的强制力、司法经验、司法能力等优势,引领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要形成纠纷解决多元共治的局面,就需要提升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威性和当事人通过非诉解纷的满意度,如果非诉纠纷解决在社会的反复适用中,被证明是管用的、便利的、公正的、和谐的,人们就会“基于利益而服从”,非诉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就会在博弈中得到确认。现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法院既是纠纷解决者,又是多元解纷机制的牵头者、推动者和保障者。首先,要广开源。通过行使释明权、委托委派调解、派员调解等形式,对解纷方式的选择进行方向指引,鼓励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解纷方式。其次,适节流。面对司法办案的高压态势,法院应当正视自身的容量,保持适当的谦抑,发挥引导作用。要挖掘社会资源,在“内引外联”上下功夫,在“共建共享”上做文章,协调相关单位,指导建立“方式多样、相互补充、有机衔接、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深化巩固已建立的诉调对接平台,在案件多发领域的单位、行业,推进金融商事、城市管理等“诉调对接”。再次,深宣传。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舆论宣传和导向功能,强化政治主流话语的影响力和说服力,努力提高多元化解的社会“知名度”。要主动向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部署、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组织代表视察、旁听评议,争取理解支持。


(二)构建多元改革系统化


司法不能解决所有的纠纷,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化解矛盾的整体合力。要努力建设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升级版,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体系,实现解纷主体多元化、解纷方式社会化、解纷机制多元化、解纷人员职业化。要加强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对接,继续发扬“枫桥经验”,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基层社区稳定、完善基层网格化管理、强化基层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注重拓展人民调解领域,支持人民调解在保险、医疗卫生、劳动人事争议、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开展纠纷化解服务,有效减少和避免形成诉讼案件。要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加强对相关领域行业性调解组织的指导,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提升专业化调解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解纷需求。


(三)构建多元改革平台化


任何工作的推进落实,都离不开平台载体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不例外,而且更加紧迫急需。当前,我们要强化纠纷化解平台建设,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的深化和延伸,积极构建组织体系,横向整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人社、民政、群团等部门力量,纵向组合县(区)矛盾联合调处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站)三级矛盾纠纷排查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处置能力和工作水平。推进司法资源重心下沉,探索纠纷解决向前适度延伸,将诉调对接工作融入基层网格化管理。积极遵循司法规律,加强沟通协调,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调解。进一步完善与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各类调解组织的对接机制,探索调解组织参与法院工作的新方式,努力做到解纷领域的全覆盖。


(四)构建多元改革机制化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单一、单向、零散、粗放的纠纷化解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实现纠纷解决的多元立体、双向互动、系统整合和精细化。要切实做好立案登记制改革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配套衔接工作,鼓励基层法院在法律范围内大胆创新;充分发挥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化解纠纷的重要作用,促进相关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建立畅通的案件分流机制,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司法需求;严格落实司法确认制度,审查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发挥人民法院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功能;强化基层社会治理,探索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矛盾化解方式,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疑难问题不出市”,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五)构建多元改革智能化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的多元、便捷、实时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深化改革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推动纠纷解决向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转变,向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转变,打造“互联网+诉调对接”工作模式。英国民事司法委员会2014年4月25日成立在线纠纷解决顾问小组,探索ODR对于25,000英镑以下的纠纷进行小额诉讼的可行性。通过一年的改革试点,得出的试点结论是:在线法院应当是一个综合性、三位一体的服务中心。我们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的有效做法,探索建立符合马鞍山市情的ODR纠纷化解机制。深刻把握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多元性、复杂性,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尝试多方、实时、移动调解,将传统“线下”工作移至“线上”同步进行。推进“四在线两电子”信息平台建设,即推进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和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平台,畅通各责任主体之间信息互享和意见交换渠道,推动各责任主体职能互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责任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