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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纠纷联动调解 促进案件提质增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26日第6版 作者:张兴军 发布时间:2016-7-3 20: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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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工具日益普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也迅猛增长。我院积极探索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2013年至2015年共审结交通事故案件2200余起,调撤率分别为95.55%、98.08%、95.7%,审理天数分别为6.73天、3.05天、2.28天,案件自动履行率均在98%以上,成效显著。

实行保险公司提前介入调解机制。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达成共识,让保险公司提前介入到交警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由保险公司根据调解协议直接进行理赔,避免了被保险人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或者足额赔偿的后顾之忧。

推行“定向沟通、定时调解”制度。主动与市级保险公司定向衔接,由法官助理担任联络员,在收集涉案当事人意见后,直接与涉案保险支公司所属市级分公司定向沟通,向市分公司发送《调解建议书》,附基本调解方案和证据材料,并将获取的信息及时向当事人及涉案保险支公司反馈,为案件的定时调解铺路。

优化排期,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小额诉讼或事实责任清楚的案件,鼓励保险分支机构参与调解,与上级公司进行现场联系、现场授权,短期内解决纠纷;对于争议相对较大的案件,通过整理归类,涉及同一保险公司的案件定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打包处理、集中调解。

加强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受害人受伤严重、经济困难,且为治疗已经支出大笔费用的,根据申请依法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执行,确保当事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给受害人吃了“定心丸”,缓和其情绪,有利于纠纷的妥善化解。

保险理赔与伤害赔偿同步到位。通过一站式调解,收集全部索赔材料交承保公司,承保公司限期将赔偿款打入法院账户,由法院按调解协议在当事人间进行分配,促使保险理赔和当事人的赔偿能同步进行、一步到位。

统一裁判尺度,强化依法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项目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指导意见,我院对证据采纳标准、责任主体确定、城乡标准、误工费标准的适用等,统一裁判尺度。加强与交警部门、保险行业的沟通协调,对保险赔偿中当事人常起争议的问题,统一认识,并作为调处时的赔偿标准或者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