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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决商事纠纷 促进商事仲裁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29日第5版 作者:安海涛 洪培花 发布时间:2017-1-23 10: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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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5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厦门中院深入贯彻党中央作出的全面深入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重大部署,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仲裁司法审查行为,统一司法尺度,确保仲裁司法审查规范统一,在出台《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厦门中院又率先实行由审判庭归口集中审理涉仲裁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由审理涉外、涉港澳商事案件的中院民四庭统一集中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澳门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厦门中院民四庭自集中审理涉仲裁案件以来,围绕为商事纠纷解决提供多元化、国际性、开放性的纠纷解决平台,推动厦门区域性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的中心目标,以仲裁司法审查为平台,采取多举措规范仲裁司法审查,充分发挥了司法对仲裁的引导、保障、监督功能。尤其是针对由专门审判庭归口集中管理前仲裁机构普遍反映的裁判尺度不统一、沟通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厦门中院民四庭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规范司法建议书、组织业务交流研讨等具体工作制度,尊重与纠正并行,规范了商事仲裁行为,统一了辖区内仲裁司法审查裁判尺度,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打造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司法助力。

    近日,厦门中院在审查吴某请求撤销厦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案中发现,吴某的配偶吴某某与中联公司签订的《借条》中订有仲裁条款,吴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吴某与中联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厦门仲裁委将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列为仲裁案的当事人并针对该当事人作出实体裁决,违反仲裁法规定的自愿仲裁原则,该仲裁案存在违反程序的问题,确有不当,并因此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影响了仲裁的效率性和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为此,厦门中院于2016年11月2日向厦门仲裁委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法建〔2016〕第2号

    厦门仲裁委员会:

    本院受理吴某、吴某某与厦门中联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吴某以自己未与中联公司签订仲裁协议,你会无权裁决中联公司对其提出的仲裁请求为由,申请本院撤销你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665号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与中联公司签订的借条中订有仲裁条款,吴某未在借条中签字,事后亦未与中联公司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吴某与中联公司就案涉借贷纠纷不存在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规定,吴某不是适格的仲裁案件当事人,中联公司将其列为仲裁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你会在受理中联公司仲裁申请时既未注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且在其后的裁决中以借条项下的借款系吴某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决吴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你会将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列为仲裁案的当事人并针对该当事人作出实体裁决,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自愿仲裁原则,确有不当,亦因此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影响仲裁的效率性和仲裁裁决的既判力。

    据此,本院向你会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你会应严格依照仲裁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仲裁原则,在受理案件阶段注意审查仲裁案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得随意扩大仲裁当事人的范围,不得把实体上的关联性或债权债务的连带性作为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参加仲裁程序的理由。

    二、对申请人坚持将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的,程序上可要求申请人与该被申请人补充签订仲裁协议,或由仲裁庭在明确告知被申请人法定仲裁自愿原则的情况下,由被申请人签署同意参加仲裁程序的声明。

    三、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仲裁程序不适用“应诉管辖”规则,当事人的应诉答辩不能作为非协议当事人同意接受仲裁管辖的理由。

    四、对仅接收仲裁庭送达的资料,未积极参与仲裁程序的非仲裁协议当事人,仲裁庭不应在实体上裁决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应以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进行相应处理。

    以上建议,请于收到后十日内函复本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效果】

    该司法建议发出后,厦门仲裁委高度重视,及时就案件管辖中的主体资格问题进行研讨,并于2016年11月12日复函厦门中院,针对司法建议书指出的问题,给予以下回复:

    一、厦门仲裁委将依仲裁法规定的自愿仲裁原则,在立案阶段严格审查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只在有明确法律、司法解释依据或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的情况下才会把实体上的关联性或债权债务的连带性作为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参加仲裁程序的依据。

    二、对于申请人坚持将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的,厦门仲裁委将主动督促当事人采取书面方式补充仲裁协议。

    厦门仲裁委对厦门中院多举措支持商事仲裁行业发展表示感谢,并表示:厦门中院率先采用由民四庭集中审理涉仲裁案件的举措,解决了仲裁机构长期以来面对的法院各庭室裁判尺度不一的困境;厦门中院民四庭集中受理涉仲裁案件以来,积极利用该庭室作为涉外商事审判庭所积累的涉外纠纷审判实务经验,多次与厦门仲裁委就国内、国外商事仲裁前沿问题及仲裁实务进行探讨,为厦门仲裁委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信息。同时,厦门仲裁委进一步建议厦门中院和厦门仲裁委近期召开座谈会,通过总结分析厦门中院审理的涉仲裁案件,研讨仲裁司法审查问题,希望能就双方已达成共识的问题、双方仍存有争议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未来工作机制等问题形成具体书面的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