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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飞:智慧法院建设的八个“关键词”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龙飞 发布时间:2017-4-25 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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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目标,到2017年年底全国法院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将基本完成。那时将实现四个目标:核心应用系统基本成熟,司法信息资源的整合、管理及应用成效显现,信息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信息化与各项审判业务的良性互动格局将初具规模,整体形成“网络法院”、“阳光法院”、“智能法院”三位一体的“智慧法院”总体框架。建设智慧法院必须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实现人民法院高度智能化的运行与管理,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在各地积极推动“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跨界、平台、数据、共享、体验、创新、效益、安全等八个关键词应当引起关注。

一、跨界

跨界思维是互联网思维的标志性特点,它突破思维认知领域的板块式结构,将不同体系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共同要素加以提炼,最终形成知识与方法的贯穿与突破。未来十年,是一个跨界竞争的年代,竞争是全方位、全时空、多维度地展开。在智慧法院建设中,我们必须要用跨界的思维,突破传统的贯性思维,才会有“弯道超车”的机会。

1、司法与科技的跨界,助跑深度融合。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全新的高难度的创新工程,必须紧紧依靠科学技术,深度跨界融合网络技术是最鲜明的特点。这不是简单的“买技术”或者将系统开发外包给技术公司,也不是简单的引进技术人员,更深层次的跨界是在顶层设计时将法官、审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包括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双重人才聚集在一起,组建研发团队,集中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团队智慧,形成智慧的乘积效应,协同攻关研发智慧法院的各种系统集成、核心技术、大数据算法、人工司法智能等,才能形成真正意义的“强强联合”跨界。

2、内网与外网的跨界,实现资源整合。智慧法院绝不仅仅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必须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与审判执行工作全面结合、深度融合,全面实现了网络互联互通与数据共联共享,实现了对全国四级法院案件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审判态势实时生成。尤其是裁判文书网、庭审公开网,从以往的内部管理平台的公开到互联网上的公开,可以说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革命性改革,真正发挥了阳光的“防腐剂”作用,用公开倒逼公正。再例如执行信息系统与社会诚信体系的联系,才能打破各部门之间的壁垒,打破信息孤岛,通过社会合力破解“执行难”的顽疾。

3、诉讼与非诉讼的跨界,实现无缝衔接。智慧法院建设绝不是法院关起门通过科技为法官减负,解决“案多人少”矛盾,而应当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力量进行跨界合作,大力推行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建设。按照“二八定律”进行“节源分流”,建立80%的简单纠纷诉前化解,20%的疑难复杂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审判工作新格局,构建由党政主导、综治牵头、各界参与、司法保障的矛盾纠纷化解一体化平台,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二、平台

第三次技术革命组织架构的最大贡献就是创造了平台。平台是互联网时代的最大驱动力,是快速配置资源的框架。各级法院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平台,下一步还需加强平台的聚合功能,提供集成化、一站式的服务,最终构建智慧法院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综合平台体系。

1、挖掘四大公开平台的巨大社会效应。目前已经建成的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基本实现各级法院的立案、办案、庭审直播、流程查询、执行信息等的全公开,成为中国法院在世界首屈一指的司法公开平台。下一步需要在发挥其组合拳的集合效应方面还需要加大力度。

2、提高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平台的管理效率。目前,法院办公内网、法院专网、涉密内网等局域网络平台基本实现专网全连通、数据全覆盖,数据的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和互联互通,为法官和管理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办公办案服务。目前,正在试点推进“智审系统”、诉讼档案电子化、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等改革措施,将加大力度解决调卷难、送达难等问题。

3、拓展法院外部审判服务网的发展领域。目前的诉讼服务网、12368热线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法信平台、电子送达平台、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数字图书馆平台等,为法院掌握审判动态,研究类案情况,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司法数据,提出司法建议提供广阔的施展空间。下一步仍要进一步拓展各个平台的发展空间。

4、创新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社会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在线调解试点法院正在积极推进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电子送达、电子督促等创新方式,将法院在线调解平台融入综治部门的矛盾纠纷一体化平台,努力实现纠纷解决的系统化、社会化、精细化、专业化和类案化等目标。

5、完善人事信息和司法行政管理平台的系统化。完备的人事信息和司法行政管理平台可以让决策者准确快捷地了解全国法院的人事信息和司法行政管理的情况,实现管理的高效化、可视化、系统化和现代化。

三、数据

“人工智能的发展主要因为大数据的发展,变智能问题为数据问题。”数据绝不等于“大数据”。智慧法院将产生大量数据,信息化建设必然带来数据量的极速增加。随着各级人民法院公开数据的急剧扩张,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数据、庭审录音录像数据、执行信息数据、审判管理数据、指导性案例数据等将成几何式增长。如果我们不对这些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再造和应用,那就是一堆无用的、碎片化的数据。所以,智慧法院建设中必须遵循数据使用的一般规律,即获取数据— 分析数据—建立模型—预测未来,把大数据应用作为重要环节来抓。

1、加强对司法大数据的管理,获取准确的数据。在信息数据时代,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一个难以保障的问题,不准确的数据统计或显示会会误导法院对审判工作或审判管理的统计、预判、部署,也有可能误导或引发公民的看法或矛盾。数据管理的精准化、标准化,是实现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汇聚管理、提高审判质效管理的关键所在。

2、加强对司法大数据的分析,挖掘数据的使用价值。对海量的数据没有分析、整理、分类和研究,这些数据就是一盘散沙,没有任何使用价值。我们必须在大数据分析上下大功夫,需要一大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大数据进行标注,进行分类,进行解构,进行分析。只有做好这个浩大的基础工程,才能为后面的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提供基础数据。

3、加强对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建立系统分析模块。针对各种大数据,通过科学方法抓取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司法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是司法大数据应用的重要价值。根据各种不同类别的数据,建立审判系统模块、审判管理模块、执行系统模块、司法行政管理模块、人事管理模块等等。通过不同的模块设计,发挥系统的最大效益。

4、加强对大数据的预测,参与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马云曾说“数据时代是预防时代”,通过各种数据比对、人脸识别,能预防犯罪。预防犯罪是十分重要的,但是预防纠纷同样重要。目前,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成金字塔的模式,人民调解、社区调解等基层社会纠纷资源缺乏,没有发挥化解大量基层纠纷的作用,中端的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专业调解力量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大量纠纷未经过滤分流都进入了诉讼程序,法院成立各种矛盾纠纷的集合地。通过大数据分析各类矛盾纠纷的始发原因、聚集地域、多发人群等,可以起到从源头预防纠纷,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作用。所以,构建上端预防纠纷、节源分流、中端分层过滤、底端精准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漏斗式”模式,应当是智慧法院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四、共享

共享包括资源的共享、人才的共享、技术的共享、利益的共享等。各地法院在发展过程中,都根据各自的现实情况开拓创新。有的借助地方企业、科技平台,利用各自的现有技术资源,进行研发合作的方式。例如,执行信息公开网与交通、金融、证券等44个有关部门实时联网,构建共享交换体系,推进跨行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得到社会各界普遍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与新浪法院频道合作的“电子送达平台试点”,浙江法院系统的智能语音识别系统;有的法院借助云计算能力和用户的个人数据,建立起“审务云”平台,实现“互联网+审判”的变革,例如浙江法院的“电子商务法庭”。

通过智慧法院线上线下的共享、立体互动,尽可能减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时间安排、法律知识沟通等问题和间隙,实现信息互通后的资源共享、资源整合后的互赢增值,满足人民群众快捷解决纠纷实现正义的目标。

在共享方面,目前法院系统存在的一个巨大问题是技术的共享。由于许多技术项目是由不同的公司研发,如何解决技术壁垒,打破各自为政、互不兼容的孤岛现象,是目前智慧法院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体验

用户体验(User Experience,简称UE)作为计算机技术中传统三大可用性指标(效率、效应和基本主观满意度)之外崛起的第四大指标,越来越受到重视。用户体验是“人们对于针对使用或期望使用的产品、系统或者服务的认知印象和回应”,它是主观的,非物质性、互动性,且更加注重实际应用,它让你“从值得信任到必然依赖。”

在智慧法院建设中,我们必须抓住影响用户体验的系统、用户和使用环境等三个基本因素做好全方位的服务。

首先,要搞清楚有哪些用户?智慧法院的应用群体很多,从外部而言有当事人和律师,从内部而言有法官、院庭长、审判管理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等;从社会公众而言包括一般民众、法律职业人士、调解员、专家学者等。

其次,不仅要理解用户的需求,更要了解用户的真实期望。针对不同的应用群体,了解不同群体的真实期望和目的,应当在系统开发和设计上有所侧重,要注重“有用、易用、友好”等要素。对当事人和律师而言,办案平台是否有帮助、是否便利是关键;对法官和院庭长、法院工作人员而言,是否能提高效率,是否减负是重点;对调解员、律师、仲裁员等而言,是否愿意使用、方便使用是核心。

第三,发现问题时,不从用户那里寻找答案,而是在发现问题的同时能够提供解决方案。智慧法院所有的系统设计都必须坚持“以用户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我们能够快速响应用户的需求,甚至超越用户的期望,给用户提供超预期的解决方案,才能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真正价值。

六、创新

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网络技术是基础,大数据是核心,创新思维是灵魂,是根本。“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

当前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如何推动信息技术与法院业务深度融合,有效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推进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不仅要有理念创新,更重要的是规则创新。

科学技术和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对审判工作带来重大变革。例如,刑事案件的电脑辅助量刑,民事案件的类案比对,电子送达程序的应用,电子证据的采信、法庭庭审录音录像取代庭审笔录,在线纠纷解决规则的创新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规则的创新。

为了达到服务便捷化、审判智能化、执行高效化、公开常态化、管理科学化、决策精准化的目标,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这是需要法院人更多的智慧。

七、效益

智慧法院与传统法院的最大区别就是它运用现代科技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能产生巨大的网络效应。网络技术领域著名的梅特卡夫定律指出“网络平台的价值与网络用户数的平方成正比。” 智慧法院所涉及的当事人以及所关注的人群会产生与网络用户数成几何倍增长的效应。智慧法院的目标绝不是简单地将科技带入传统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监督等环节。

智慧法院在运用科技为法官、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的同时,还应当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联通互动。有人提出疑问,法院推行的在线立案、在线审判、在线咨询等便民服务,“路越修越宽,跑的车辆就越来越多”,不是意味着将更多的纠纷引入法院吗?不是更加剧“案多人少”矛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畅通立案渠道将道路修宽的同时,还应当修建更多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之路,就像我们有高速公路、城市立交桥、市区道路、乡间小道等。这些路都是国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更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让当事人各取所需,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路径。只有通过社会治理、纠纷化解的顶层设计,修好打通纠纷解决的多元之路,进而实现智慧法院的最大网络效益。

八、安全

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和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技术安全是一个国家安全战略问题。世界范围内,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常常发生,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因这类事件的频繁出现,使得很多人都不太愿意相信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

维护网络安全,首先要知道风险在哪里,是什么样的风险,什么时候发生风险,正所谓“聪者听于无声,明者见于未形”。针对法院审判工作而言,我们也要必须搞清楚风险点在哪里,可能性有多大,范围有多广,才能未雨绸缪,做好防范。在秉承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础上,一定要把握好司法公开与审判秘密之间的关系,外网公开与内网公开的界限,平衡好公开透明与保护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关系问题。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产生巨大社会效应的时候,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对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严格不公开文书的审批程序,对上传文书进行严格审核检索,发现不合格的文书及时予以处理。庭审公开网建设初期就应当对庭审公开数据、庭审资料存储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未雨绸缪。我们只有紧绷着“安全”这条底线,才能确保“智慧法院”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孟建柱书记指出,“大数据时代是一个充满生机的时代,是一个一切皆有可能的时代。”我们从互联网IT时代,进入大数据DT时代,再到即将迈入的人工智能AI 时代,仅用了短短十几年的光阴。人们在担心,在机器人深度学习人类智慧之后,机器人会不会取代人类?我们可以说,机器人不会取代人类。但是,如果你停止学习,那么你一定会被机器人取代,就像未来许多职业会消失一样。“预测未来的最好方式就是创造未来。”所以,我们必须一直坚持学习,”深度学习“,不断超越,才能站在引领时代前沿的改革开拓者行列中,才能创造“智慧法院”的辉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