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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鼓励在上诉程序中更多运用调解的理由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蒋丽萍 发布时间:2017-7-22 13: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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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法院附设调解(Court annexed ADR)十分盛行,从而美国法院的一审案件中绝大多数都在开庭之前得到调解或达成和解。其实,在美国法院的二审案件中,美国的法官以及ADR的支持者们也大力提倡使用调解。当事人在收到了一审法院的胜诉判决之后,表面看上去事情发展顺利,但实际上当事人心中也忐忑不安,甚至也在考虑是否接受调解员介入自己的案件。这是因为,即使一审胜诉,当事人也无法保证自己在上诉程序中能保持胜诉的优势。
    本文结合在美国jams公司培训和实习所获得的资料,简要分析美国法院上诉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成本,并介绍如何选择调解员和如何为调解程序做准备工作。
    上诉法院发回改判的数据
    争议性误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很难避免,这一说法可以通过数字证实。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委员会的两个研究报告显示,19%的民事案件判决是被上诉法院彻底推翻的,另有10%的案件判决被部分修正或被部分确认。司法部的两个研究报告显示,35%的民事判决和40%的裁决被推翻或者修正。美国州法院中心的研究结论为30%的民事判决被推翻或被修正。由于样本采集和统计方法等差异,研究结果并不完全一致,但是上述数据已经充分表明,上诉程序充满不确定性,这一点与一审程序并无差别。为了避免己方陷入不可预测的上诉程序,美国的纠纷解决专家建议上诉程序的当事人及律师应像在一审程序中那样认真考虑使用调解程序。
    上诉程序充满不确定性
    对于一审法官来说,要确保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发生有争议的误差是几乎不可能的。
    法官具有独立性和唯一性。每个判决的作出都是基于法官对于法律原则的选择性适用。每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都会结合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形成对法律事实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就给当事人很大的上诉空间,上诉理由多为:一审判决或命令是“违背法律”的,或者具有争议性误差。
    上诉法院法官案件压力大。在美国,上诉法院的案件量并不比初审法院的案件量少。据了解,上诉法院的每位法官每年要作出大约80到150个判决。此外,每位法官还要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参与审理其他法官主审的300件案件。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处理的事项过于繁杂,非主审法官只能依赖于主审法官的判断和分析。因此,最终的案件处理结果仍然由主审法官来决定。面临如此繁重的案件处理工作,上诉法院的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其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表述的法律观点均受到其个人背景以及工作经历的影响。
    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掌控能力低。在上诉阶段,有的法官可能认为某一判决结果构成一审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类似判决由其他法官审查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又如,针对判决中出现的误差,有的上诉法官认为是由于一审法官的偏见所致,应予推翻;而其他法官则可能认为这种误差根本就是无伤大雅的小问题,无需纠正。正是这些大相径庭的结果,才促使人们认识到上诉阶段存在的不确定性,判决结果也无从预测,因而考虑选择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提起上诉的成本
    除了前面提到的改判或修正几率过高、上诉程序存在过多不确定性因素等,上诉程序所耗费的金钱成本、时间成本也是促成当事人及律师尝试调解程序的重要因素。
    金钱成本。由于初审法院性质不同,案件一审程序也不相同,受此影响,上诉程序的律师费用也有差别。在美国,一个案件的律师代理费最低大约15000美元,这只是最简单的上诉案件,费用高的达到75000美元甚至更高,这样的价位一般意味着需要律师代理的是有陪审团参与作出判决的复杂案件。
    时间成本。据统计,从提起上诉申请到上诉法院发布判决结果需要15个月到两年半的时间。在这个阶段,任何一方当事人都难以得到定局。同时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上诉法院有可能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作进一步审理,从而延迟了最终判决的到来。
    在提起上诉的时候或者刚刚提起上诉之后,调解是当事人的最佳选择,因为在这一节点适用调解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时间成本、节约律师费用。
    为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程序,《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规定,只有当调解活动的结果出来之后,法院才会接收当事人的上诉申请。这一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有意上诉的当事人首先尝试调解。如果调解以失败告终,或者只有部分事项达成调解协议,那么上诉法院才会考虑接收上诉申请。在提起上诉阶段,当事人可能对于调解程序能否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没有很大把握,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当事人可以了解上诉案件改判率和金钱成本及时间成本;调解员帮助当事人理性分析己方利弊,重新审视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优势和劣势,从而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上诉案件的调解技巧
    根据美国调解员的经验,上诉阶段的调解与一审程序的调解存在明显不同。一审程序中调解关注重点是当事人的得失和利益取舍,而上诉阶段的调解还应关注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误差以及上诉法院审查的标准等事项。经验丰富的调解员非常熟悉上诉法院的审查标准以及可能导致改判的误差,并会在调解过程中利用这些信息更好地促进当事人达成协议。
    作为一个诉讼参与者,美国纠纷解决专家建议当事人应当了解在哪些情形下,判决结果会被上诉法院认定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证据认定存在争议性误差,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改判的其他情况。最重要的是,律师必须要认识到上诉程序与一审程序一样,存在着相当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总之,美国的纠纷解决专家普遍认为,不论在一审程序中是赢还是输,在上诉程序中寻求调解程序解决问题,都是值得当事人及律师认真考虑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