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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律师为主体的市场化调解路径探析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众号 作者: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8/7/25 21: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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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律师为主体的市场化调解路径探析

 

——基于杭州市律师调解的实证分析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律师调解[1]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调解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来,北京、浙江、上海等共11个省份在全国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其中浙江省的杭州和宁波先行先试。本文通过调查问卷[3]、规范性文件整理、文献综述、实地走访律师、法官、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企业法务、法宝等专业的第三方调解平台、司法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方式了解并分析了目前杭州律师调解的现状,以期发现这一新生事物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实现律师调解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真正发挥律师调解的巨大价值。 

 

 

一、杭州市律师调解运行现状 

 

 

20171110日,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浙江省开展律师调解的指导性文件,浙江两级法院以此为遵循,结合自身实际各自进行了探索。

 

 

(一)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实施意见》列明了律师参与调解的5种模式:一是在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派出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二是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三是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协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开展调解;四是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五是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设立网上律师调解中心,符合条件的律师和律师调解工作室入住网上律师调解中心,接受平台分派的调解案件,参与矛盾纠纷化解。[4]

 

 

余杭法院201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2015年获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在此期间,余杭法院主动探索律师配合法院开展调解息诉工作的有效措施,聘请12名律师担任特邀调解员,开展纠纷诉前化解工作;后再次从余杭区律师中增选特邀调解员27名,参与诉前、诉中矛盾纠纷化解;同时与余杭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律师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对律师调解的管理。2016年,余杭法院与杭州律协建立诉调对接机制,11名擅长涉网纠纷的律师受聘成为特邀调解员,开展网上法庭的调解工作。截止目前,余杭法院共有35名律师调解员、1个律师事务所调解中心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开展公益性的调解工作,业务涵盖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自2015年至今,该律师调解队伍已调撤案件321件。拱墅法院自20185月份与拱墅区司法局进行合作,律师同样以特邀调解员的身份参与法院调解。目前该区律师调解业务范围涵盖普通的民商事纠纷等案件。

 

 

杭州中院、滨江法院、江干法院与杭州市律协下辖的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律谐调解中心为特邀调解组织,开展诉前引调工作,参与调解杭州中院一二审案件及滨江法院、江干法院委托的一审案件。目前,律谐调解中心有专属于杭州市中院、滨江、江干等10家法院的专业律师队伍,共计调解员312名。上城法院与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律师事务所整体入驻法院,成为浙江首家由律师事务所在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法院。合作项目期间,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承诺进行整体回避,不接受上城法院所有受理案件当事人的委托。西湖法院利用浙江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先后与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等4家律所进行合作,设立网上律师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目前,上述法院调解业务范围均已涵盖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 

 

 

从调查问卷结果看,全市除55.51%的执业律师尚未参与过律师调解外,目前,我市律师参与调解主要通过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三种模式进行,上述三种模式占比49.06%。问卷中选择其他模式的共26人占比9.89%,所选择的调解地点主要集中在社区、村调解组织等。

 

 

(二)律师调解的资质条件

 

 

《实施意见》对律师调解员和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作了规定:担任律师调解员须执业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群众工作能力,并且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条件须满足设立2年以上,执业律师5人以上,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社会形象,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并且近2年没有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制定合适的开展律师调解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的资质条件,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名册,鼓励推动律师调解队伍专业化。有条件的可按律师专业特长设立调解员名册,并在法院、律协门户网站、诉讼服务中心等公示,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

 

 

(三)律师调解的收费

 

 

据课题组了解到,目前杭州市西湖法院向调解成功的律师发放每件200元的劳务补贴。杭州中院拟向调解成功的律师发放一定的劳务补贴,目前尚未落实,但杭州市财政局已同意将调解经费纳入杭州中院2018年财政预算、杭州市物价局明确律师调解案件可以按照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依法收费。

 

 二、目前律师调解及年轻律师群体存在的问题

 

 

律师调解尽管起步较晚,但整体来说目前运行良好。已有近1/4的律师已经能够实现市场化的运作、部分律师对自己的调解收入基本满意,说明律师调解前景辽阔。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杭州律师调解存在的问题

 

 

收回的264份调查问卷中,除25人对:“您认为目前律师调解存在哪些问题”没有明确作答外,收回问卷中,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律师调解的费用不合理。尤其是问卷中“您认为目前律师调解方面还需要哪些保障”时,95%的律师填写了经费保障,说明目前律师调解的费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律师调解发展壮大的最大瓶颈。律师调解乃新生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浙江省乃至全国并未对律师调解的收费进行明确。《实施意见》仅明确了低价、有偿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等原则性的收费方式。实践中也没有对律师调解收费标准的规定,通常采用完全公益、政府给予劳务补贴或者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低价服务费的方式,但是此3种收费标准的收益远低于律师代理费,律师对此普遍不满意。

 

 

此外,根据现有的文件和实践可知,实践中参与律师调解的多为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究其原因是律师调解制度诞生伊始就对调解资质制定了较为严苛的标准。比如《实施意见》规定律师参与调解应当执业3年以上,部分地区条件更加严格,比如杭州中院和宁波慈溪法院要求执业8年以上,方可参与律师调解。但律师属于经验积累型的职业,执业年限越久,则收入越高。因律师调解的费用远低于代理费,对执业年限较长的律师吸引力极小,目前杭州律师调解前景并不乐观。杭州市目前共有执业律师7231名,被全市两级法院聘请为律师调解员的共584名(自201711-20182月)仅占8%,委托委派律师调解案件2914件,调解成功1275件,平均调解成功2/人。

 

二是律师调解的公信力受当事人质疑。一直以来,律师扮演的是当事人合法利益守护者的角色,这与调解律师的中立身份是相悖的,当事人受以往思维定势所限,对律师并不信赖,导致律师调解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当事人就是律师调解市场的评委,评委不认同律师提供的调解服务,律师调解的积极性会降低,发展前景自然堪忧。此外,当调解律师并非是法院委派委托而是直接经市场选择时,会加重当事人对律师的不信任感。课题组针对此种情况随机采访了10名来余杭法院立案的当事人,在花费相同的前提下,当事人均表示相较于律师调解更愿意选择人民调解,因为人民调解是公家的。但在人民调解与法院委派的律师调解之间进行选择时,则更愿意选择律师调解,这也印证了当事人对调解的公信力产生质疑主要受律师是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观念的影响。

 

 

三是律师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尽管《实施意见》已经明确了律师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向基层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但实践中仍有近1/3的律师反映律师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的问题,也说明《实施意见》并未得到实际有效执行。

 

 

四是律师调解制度不完善。目前对律师调解的很多规范尚是空白,需要不断建立完善,如对律师调解员的资质认证标准不明确,也未建立起律师调解的培训机制、律师职业回避问题、律师作为调解员的保护机制、调解案件相互选择权、对律师调解的监督管理机制、奖惩机制、风险防范机制、调解场所等硬件配套等机制。

 

 

五是律师时间难以保障。一方面是精力和时间不足。目前囿于省市关于律师调解的规定,具备调解资格受邀成为律师调解员的均是执业至少在3年以上的律师,此执业年限的律师一般具有稳定的案源,业务繁忙,再加上调解收入与代理费收入差距巨大,调解的积极性并不高,调解时间安排亦不充分;二是与代理案件的时间冲突。律师业务繁忙,且庭审时间通常较为固定,因此,律师在约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会因为庭审的原因导致时间容易冲突,减少了律师参与调解的时机、降低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六是律师参与度较低。课题组发放的263份问卷中,有近150人尚未参与过律师调解,占50%以上。上文中也提到杭州市律师参与调解率不足8%。课题组分析律师参与调解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前景不明朗,律师持观望态度。浙江省乃至全国试点律师调解的时间仅半年有余,很多制度尚处于空白,部分律师对律师调解仍持观望态度并未积极参与;二是选任条件过于严苛,部分律师被拒之门外。比如杭州中院要求律师执业8年以上方能参与调解,而整个杭州市7213名律师中执业8年以上仅2937人,尚有4000余名律师被拒之门外。而执业8年以上的律师调解意愿较之执业8年以内律师的调解意愿大大降低。三是律师自身不愿意调解。有观点认为,大多数律师习惯于作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加诉讼,基于个人经济利益的考虑,通常不主张当事人选择调解,甚至反对调解。律师群体对律师调解制度还未形成普遍认同感,认为调解似乎就是田间炕头和稀泥的低端业务,更愿意从事诉讼代理或合同审查、公司并购、股权转让等高端业务,而没有认识到律师提供的是一种公共法律服务,包括提供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服务。[5]课题组认可因为律师代理费远远高于律师调解费,因此律师基于个人利益考虑通常不主张当事人选择调解、甚至反对选择调解的观点,但是并不认同律师调解是一种公共法律服务的观点。一方面是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如果将律师调解的热情分为1-10分,则得分在5分以上的律师占82.14%,足以说明律师对调解的热情;另一方面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目前律师调解费用较低、公信力不高、执行力不够、制度不成熟不完善的背景下,律师参与度不高也是情理之中。 

 

(二)杭州市年轻律师[6]群体的困境 

 

 

截止201712月底,杭州市共有执业律师7213名,占全省执业律师总数的38.6%。其中执业5年以内(含5年)的律师为2696名,占全市执业律师的37.4%。经走访、调研可知,杭州市年轻律师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年轻律师数量大且持续迅速增长。民商事纠纷的数量是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经济发展越快,发达程度越高,则纠纷越多,对律师服务的需求也就更加的迫切。随着杭州经济发展水平的快速提高、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杭州年轻律师的群体规模越来越大,且呈现持续增长态势。自2013年以来,杭州市执业1年的律师人数由之前的475人增加至863人,增长近1倍。杭州市执业5年以内的律师为2696人,占全市执业律师人数的37.4%,而杭州市总人口918.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5590万的比重仅为16.4%[7]

 

 

二是年轻律师收入不高尚未进入高收入群体。一方面从社会实践来看,年轻律师因资历浅,很难获得当事人的信赖,因此年轻律师普遍存在案源不足、经验不够、收入不高的问题。另一方面从调研结果来看,执业3-5年的律师,税前年收入集中在8-15万占72.3%;执业2-3年的律师,税前年收入集中在6-8万元占53.2%;执业2年以内的律师收入更低,集中为2-6万占57.5%。由此可知,目前杭州市年轻律师群体的年收入随着执业年限的增加不断增长,但整体基本处于年收入15万元以内。 

 

三是年轻律师不符合调解律师的资质条件。如上文所述,年轻律师参与律师调解的热情高,且案源少,调解时间也更容易保证,但因不符合杭州市律师调解执业8年以上的条件被拒之门外。

 

   三、律师调解永续发展实现路径

 

 

(一)现阶段实现路径:以专职律师调解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

 

1.建立专职年轻律师调解队伍

 

 

现阶段,应建立以年轻律师为主的专职律师调解队伍,鼓励其他律师参与调解的市场化运作;同时提高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发挥诉讼费引导激励调解作用。

 

 

一是年轻律师调解意愿强烈。如上文所述,年轻律师存在案源少、资历浅、收入低等问题,但其同样具备调解积极性高、动力足、时间充裕等优势。因此,可通过建立以年轻律师为主的专职调解律师队伍来破除年轻律师面临的难题,同时充分发挥年轻律师的自身优势。即通过法院与律师、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机制,调解律师受邀成为法院的专职调解员,以专职调解员身份参与调解。一是保障案源。调解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大量的案源进行法律训练,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二是年轻律师在法院从事调解时,不仅与法院建立了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同时可在调解过程中,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塑造个人品牌,为以后从事代理业务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年轻律师参与调解,收入基本能达到甚至超过同期代理律师的收入水平。对于从事专业调解的律师,法院能够保证案源,同时可以给予100-300/件不等的劳动报酬,或者将律师调解纳入人民调解的费用支付范畴,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通过走量的方式使调解的收入达到、超过年轻律师的平均收入。同时,允许专职调解律师向当事人收取低价的服务费,帮助年轻律师实现困境变优势的转化。另外,课题组通过走访专职人民调解员、互联网协会调解员、问卷调查等途径发现,未受过法学教育的人员平均每40个小时可调成案件7.5件,而针对律师的问卷得出,专职调解律师可调成10件。

 

 

二是财政更容易支持负担。尽管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律师调解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出台的《实施意见》中均明确了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的方式进行经费支持,但实践中运行效果并不好。仅以杭州为例,目前仅西湖法院给调撤的律师每人每件200元的劳务补贴,其他市区法院的律师调解仅停留在公益层面,并未给予律师相应的补贴,更没有政府购买服务支付费用的先例。但是目前政府不愿意为律师调解付费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代理费而言,律师调解的费用太高,一旦推广开来,政府难以负担。如果律师调解费用能够控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财政更容易负担,则支持的概率也更高。人民调解就是很好的例子,目前杭州市区政府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均给予人民调解员每件80-150元不等的调解费。也可考虑将律师调解纳入人民调解的范畴,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支付合理的补贴, 此补贴不宜过高,防止骗补,同时建立骗补的预防和惩戒机制。

 

 

三是专职律师调解具有现实可能性。一是具有实践基础。目前在德国、英国已经存在了从事专职调解的律师事务所。英国从事调解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全部为调解员,律师也以提供中立第三方的专业调解作为法律服务的内容,专业快速解决纠纷,作为调解员的律师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在得到当事人肯定的同时,也有着不亚于传统律师代理诉讼的收入。[8]二是效率更高、服务更好。对法科毕业的人员人说,假设同类型的案件调解100件达到熟练的程度即能够迅速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掌握调解的要领。则对于专职的调解律师来说,按照每月调解成功30-40件案件计算,则需要近3个月时间[9]。在具备此能力后,律师调解的业务能力会日益增加,在时间一定的情况下,调解速度越来越快,调解质量也日益提高。但是兼职人员的时间无法保障,精力亦无法保障。实践中兼职调解员的调解效果也并不令人满意。以余杭法院为例,自20177月,杭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受邀成为我院特邀调解组织,截至20186月初,该组织10名调解律师调成案件共27件,平均每人每年调成2.7件,而专职人民调解员平均每月调解成功案件30件,每年调成案件360件。相比专职律师调解员,兼职调解员调解完成100件案件则需要37年以上的时间。尽管从事兼职调解的律师代理更多的案件,但欠缺调解经验,调解效果并不理想。三是当事人愿意付费。课题组向来余杭法院立案的当事人本人随机发放了问卷50份,收回39份。其中如果律师提供了令您满意的调解服务,您愿意为此付费吗一题中,选择A“愿意按照市场价格付费的共17人、B“愿意支付较为合理的费用的共16人、C“不愿意付费,因为其他的调解方式都是免费的无一人选择。由此可见,在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在律师提供的服务质量与费用之间,更加看重的是服务的质量,而并非费用。

 

 

有人认为执业3年以上的律师方具备一定的经验,具备从事专职调解的能力,而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则不具备这一能力,不适合被吸纳进律师调解队伍,课题组不以为然。一是接受过法学教育并通过司法考试或者具备相关的法律从业经验并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已经具备了从事法学工作包括律师调解工作的法律基础[10]。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由此可见,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从业人员需要通过案件不断的进行训练,而法院能为专职调解律师提供源源不断的案源。二是年轻律师调解意愿更强烈。课题组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年轻律师不仅调解的意愿更为强烈,而且目前执业1-5年的律师参与调解已经占到律师调解的一半以上(具体见图4)。三是图8的问卷结果显示,执业1-5年适宜从事调解的占比达52.85%。四是基层法院案件相对简单,且案情较为单一。接受过法学教育且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取得执业证的律师经过一定的培训及实践完全可以胜任。

 

 

课题组同样不赞同实习律师参与律师调解的做法。实习律师需要处理律师事务所大部分的事务性工作,强制实习律师到法院参与调解,可能会影响律师事务所事务性工作的正常运转,律所积极性不高,导致配合度不够,且实习律师受经历、时间、认识等限制并不胜任。此外,法院可以根据《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的要求从调解律师中选任调解效率高、调解效果好、当事人口碑好的律师为调解法官,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互通。此外,律师立场并非天然具有偏向性,主要取决于律师调解费用的分配机制,美、英、德等国调解律师的中立性也提供了样本。 

 

 

2.鼓励律师调解的市场化运作

 

一方面通过建立专职的律师调解队伍,真正发挥年轻律师的优势和潜能,锻炼业务能力,实现迅速成长。另一方面,政府要鼓励、支持律师调解的市场化运作。鼓励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调解,并探索市场化的收费机制。在律师调解市场化的过程中,有一些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如完善调解前置的相关立法,确立调解前置的合法性基础;完善律师调解的硬件设施,完善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建设,满足律师调解的场地需要,提高调解成功率;法院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提高调解律师的公信力,打消当事人对律师调解员的疑虑;明确律师调解中心等调解组织的地位、律师调解协议效力、律师调解的回避等阻碍律师调解发展的难题;探索建立统一的律师调解费的收费标准,防止因律师调解费标准不一导致当事人“跳单”行为的发生。

 

(二)提高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发挥其杠杆作用

 

提高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使诉讼费用远高于调解费用,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目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并不能真正起到引导调解的目的。一是此规定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几无影响。标的额小、诉讼费低,减半收取的费用也低,无法真正调动当事人调解积极性;二是2006年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如今已历经11年,其中第十三条关于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相较于我国目前经济的发展水平而言确实较低。三是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高院院长胡道才2018两会的建议,要发挥好诉讼费的惩罚性功能及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作用,就要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因法律规定诉讼费最后由败诉的一方承担。要同步完善司法救助和诉讼费减免的审批程序,让真正有困难、有诉求的群众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就能申请到司法救助或诉讼费减免,真正让群众打得起官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提高要有科学的依据和合理的尺度,应至少考虑两个因素:一方面诉讼费应负担法官为解决纠纷所花费的司法资源(包括案件复杂程度、庭审次数等)和必要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诉讼费的交纳额度也要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痛感,促进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结束语

 

 

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机制和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不断完善打破了律师调解面临的时间和空间障碍,使得律师调解变得更加便利。在不远的未来,中国定会成长一批市场化运作的专职调解律师,从优质的调解服务中获得收益。纠纷发生时,当事人诉前委托调解律师进行调解,律师按照市场价格收取费用。调解不成再到法院起诉。双方经律师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律师调解真正成为诉前化解纠纷的有力的屏障。

 

 

注释:

 

1]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2]赵蕾:《中国律师调解制度的蓝图》,《中国律师》,2018年第3期;浙江省高院何鑑伟副院长《在全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等。

 

3]为较为全面的掌握律师调解的运行现状,课题组针对杭州市(包含1012县)的律师,平均每个区发放调查问卷30份,共收回调查问卷263份,其中146位律师并未参与过律师调解。本文问卷调查得到的数据均来源于此。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高法【2017203号,20171110日。

 

5]龙飞:《律师调解制度的探索创新与完善路径》,《中国律师》,2018年第5期。

 

6]本文年轻律师特指本科或硕士毕业后从事律师工作,执业5年内(含5年)的律师。

 

7]数据来源百度百科,显示统计时间均为2016年。

 

8]黄鸣鹤:《理念更新与制度设计——新时代律师调解再出发》,微信公众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842日。

 

9]课题组通过走访人民调解员、调解律师、第三方调解平台得知,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周工作40个小时,工作状态较为轻松的情况下,平均每月调解成功案件30件。根据笔者对律师调解的问卷:您认为如果专职从事调解,比较熟练状态下,每人每周(按5个工作日计算)平均可以调解10件案件。

 

10]这也是课题组认为专职律师员调解优于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原因。据课题组走访,培养一个专职人民调解员大概需要4-5年的时间,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而培养一名专职的律师调解员则容易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