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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建设的四点战略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众号 作者:王玲芳 发布时间:2018/8/2 17: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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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是继20178月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后,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法院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虽然互联网法院仅是近两年分两批专门设立,但是全国法院涉互联网案件的审判工作一直处于发展上升趋势,地方法院对相关审判团队、机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的探索尤为活跃。当前司法实践对信息科技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互联网审判工作日趋发展,国际上对互联网司法的研究和实践也日益增多,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互联网法院建设的战略走势作出预测评估,以便更好地落实中央提出的“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互联网法院建设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应当是我国互联网法院建设的战略重点。

 

一、围绕核心、多点辐射的战略布局

 

 

 互联网法院建设的战略布局需要与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司法资源的区域配置战略相协调,发挥互联网法院建设在智慧司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其辐射效应带动全国智慧司法的建设。

 

 

一是在重点区域设立互联网法院。三地互联网法院不仅考虑设立城市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数字化技术应用和科技创新能力,同时还考虑当地法院在审判涉网纠纷方面的经验积累。正是基于这些成熟的条件,互联网法院才能实现司法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充分展示其在创新审判机制、再造诉讼流程和优化诉讼服务方面的显著成效。随着司法信息化的大力推进,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考虑在沿海沿江、西南、西北等地再设立几个互联网法院,发展纵向与横向轴带,形成结构合理的互联网司法带

 

 

二是以互联网法院为中心向外多点辐射。以设立的互联网法院为依托,发挥其向外辐射作用,在一些案件较多、基础较好、需求迫切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派出法庭,形成星罗棋布、点面结合的互联网司法群,让全国的互联网司法力量拧成一股绳。

 

 

三是协调好互联网法院与普通法院的管辖布局。从当前实践来看,互联网法院主要审理涉网案件,可通过案由类型的划分实现互联网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管辖分工。鉴于当前互联网审判工作仍依托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因此互联网法院间的管辖范围仍需考虑到地域因素,同时赋予当事人在多重管辖连接点下的选择权,待全国互联网法院布局形成后,再通过立法确定管辖布局。

 

 

  
二、精通法理、复合跨界的司法队伍

 

 

人才战略是互联网法院建设发展的第一要务,是互联网法院建设的基本保障。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的重大创新实践,其新颖性、创新性和科技性的特点要求把人才队伍建设放在法院建设的优先位置,要大力培养造就一批知识结构合理、专业素质优良、精调研强审判的创新型审判人才。

 

 

一是建立完善互联网审判人才队伍的遴选机制。互联网法院面临着制度规则机制建设方面的创新重任,应着重发掘遴选具有开放性思维、创新性思维、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的干警加入,确立年龄结构合理、知识结构复合、研究型人才队伍的建设目标。

 

 

二是建立完善互联网审判人才培养体系。注重人才培养的全局性,不仅要重视招录后的人才培养,还要超前谋划,在高校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培养司法与科技复合型人才;注重人才培养的专业性,既要加强复合跨界的审判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又要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成体系的专职信息化人才的培养;注重人才培养的梯队建设,既重视精英骨干型人才培养,又重视审判一线和后备青年人才的培养。

 

 

三是建立完善互联网审判人才发展机制。要着力解决制约互联网审判人才发展的问题,通过制度机制留住人、激励人,带动青年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干警的成长成才提供学习、实践和创新的广阔平台,从而真正打造一支互联网法院建设的生力军。

 

 

三、深度融合、高度智能的科技应用

 

 

科技让司法更加公正、透明、阳光和高效。在席卷全球的科技浪潮中,如何实现司法和科技的深度融合是互联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甚至可以说是核心任务。

 

 

一是要加强成熟科技在互联网法院的深度应用。当前语音识别、人脸识别、图文识别(OCR)、人址匹配等技术已经广泛运用、日臻成熟,在互联网法院的建设中要进一步加强其运用的深度和广度,成为互联网法院建设的标配技术。在接下来的建设中,要进一步提高成熟科技应用的可靠性、识别精度,加强在庭审、送达、执行等诉讼程序中的广泛运用,切实提升司法质效,服务群众诉讼。

 

 

二是构筑司法人工智能发展的要件。司法人工智能需要法律专家经验、模型算法和海量数据这三个基本要件。从目前来看,海量数据是影响我国司法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因素。没有海量数据作为土壤资源,司法人工智能将是空中楼阁。真正的人工智能不会诞生于独立的超级电脑上,而是出现在有数十亿电脑芯片组成的超级组织中。海量数据不仅需要实现互联网法院内外数据的互联互通,同时还要将已有的裁判规则、标准转化为数据比特,前者决定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水平,后者则是互联网法院作为智慧司法实践者应当着力探索和构建的夯基工程。

 

 

三是互联网法院应保持对前沿科技的密切关注。前沿科技看似遥远,却经常造访司法,要求司法对其引发和参与的纠纷作出判断。比如区块链技术下的电子证据效力认定、数字经济中的产权认定等问题,这些新兴技术无一不挑战现行法律规则和认知。与此同时,此轮科技革命迭代更新的速度超乎寻常,要维持各类平台应用的高效运转,就要确保系统具有不断更新迭代的强大能力。

 

 

四、勇立潮头、共享共建的国际战略

 

 

司法软实力也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法治国家亦寄希望于通过科技改变本国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的弊端。英国、美国、德国等国都已大力实践电子司法。20164月,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高级刑事法庭完成了向全面数字化证据档案的过渡。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是该国实施电子档案的第一个司法机构,被誉为数字化诉讼文件管理的全球领导者。美国最高法院正在计划引入不同类型的动议和申请的电子化,并在法院网站上免费公开访问这些电子材料。由eBayNominet等科技公司开发的在线争议解决系统,激励一些国家用互联网上运营的司法服务取代实体的法庭。在制度规则创新方面,德国《电子司法法》《加强法院程序和检察署程序中适用视频技术的法律》已于今年1月生效,2017年欧盟启动了公司法的数字化,倡议公司使用数字技术,此举将在公司的破产重组司法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面对这样的国际形势,我国互联网法院建设应当保持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意识到互联网法院在国际竞争战略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一方面要大力推动互联网法院的数字化建设,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加快互联网审判及相关法律制度规则的创新创制;另一方面要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既要在互联网司法方面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共享共建关系,又要注重维护我国互联网空间主权和安全,加快推进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