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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新推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20日 作者:余向阳 陈 晶 发布时间:2019/8/23 21: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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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应以创造性的思维推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既可以化解社会转型期纠纷解决面临的瓶颈,又能够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出司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构建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 1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从顶层设计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进行战略安排。

 

为贯彻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改革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 28 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今年7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两个一站式建设目标,旨在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这是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为确保意见规定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各项目标的实现,全国各级法院唯有坚持创新、多措并举,方能取得实效。

 

要始终坚持多元解纷的科学理念。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理思想为统领,树立多元解纷的科学理念。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是对社会建设实践的又一次重要的理论创新,体现了治国理念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新变化、新要求和新跨越。治理重点是强调多元主体管理,民主、参与式、互动式管理,而不是单一主体管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是通过多种多样治理方式来实现的。

 

人民法院在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和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社会治理思想为统领,才能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充分理解与应用习近平总书记的社会治理思想,将多元解纷的科学理念贯穿在社会综合治理中,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的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适应社会转型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原理运用到构建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来。

 

要切实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平台建设。要充分发挥资源整合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软硬互补作用,建设多元解纷平台新格局。矛盾纠纷纷繁复杂,解决渠道也多种多样,然而现实中,大多数纠纷解决渠道基本上是各自为战,未能实现有效的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现阶段,人民法院在推动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中,应当着力整合社会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有重点地进行合理规划,努力形成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解纷合力。法院要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机构等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强化诉调对接平台职能,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同时要充分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发挥政法综治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积极推动成立涵盖司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在内的更高层面的综合性的纠纷调处中心,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高效能。

 

在资源整合中,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强网络信息化技术在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应用,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方面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不断丰富技术应用广度、深度和力度,逐步完善在线调解机制的制度建设,发挥网络平台的最大效应。积极探索对纠纷解决进行全程管控、数据采集、信息共享、对比分析,为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合理预期,为化解纠纷和社会治理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利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势,大力开展建设智慧法院”“网络法院的探索,努力打造资源共享、互联互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及时、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同时,要加大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建设应用力度,建立质效评估体系,实现对各地法院诉讼服务的可视化展示和可量化评估。

 

要合理构建纠纷类型化处理机制。当前全国各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定程度上是源于,对哪些纠纷适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哪些纠纷适宜非诉讼方式解决不够明确,影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运行效率,降低了纠纷化解的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在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中,应合理构建纠纷类型化处理机制。进一步明确适宜非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类型,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案件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化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分流,以便使当事人在第一时间选择适合自己解决纠纷的正确方式。

 

在明确案件范围时,应更多地从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效率、成本、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诉求,提高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实践考察来看,对诸如婚姻家庭纠纷等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的案件,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务合同纠纷等当事人急需救济,对纠纷解决时效性要求较高的案件,对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纠纷等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物业类、供热电合同等小额民商事纠纷案件,可优先考虑适用非诉讼手段化解。通过类型化处理,有利于防止案件积压,及时地疏导矛盾。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协会等社会自治管理组织进一步发展,既有利于实现纠纷双方的合作共赢,也有利于构建行业运行秩序。

 

要建立系统的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当前非诉讼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权威性不足,也是当事人不愿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原因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建设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坚持对诉外解纷队伍的专业化培育,让调解员按照正规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积极探索设立专职调解法官制度,实行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的适当分离,让审判法官从调解事务和程序事务中脱离出来,让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司法人员专职调解。

 

同时,应严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细化调解员行为规范,探索建立统一的调解员教育培养、资质认证、职业准入、等级晋升等制度,提高调解员的职业标准和综合素质能力,形成调解资源的共享。要广泛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律师、社会贤达人士等人员参与纠纷化解,以增强调解人员的威望和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度。要量化调解员工作,探索采取多种奖励机制,提高其积极性。将参与调解员工作作为相关人员从事社会公益事务的组成部分,并作为评价其社会活动的参考因素。

 

历史的画卷,总是在砥砺奋进中铺展;时代的华章,总是在新的奋斗里书写。在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升为国家整体战略的布局中,人民法院应以创造性的思维多措并举推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既可以化解社会转型期纠纷解决面临的瓶颈,又能够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出司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相互衔接和有机协调。一些重大案件、新类型矛盾纠纷及案件的化解处理方式、裁判标准和审判结果将直接为社会提供导向、为市场建立规则、为法治树立标杆,影响十分深远。在法治建设的同时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以保障社会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在更高层次上促进了公正和效率的平衡。